广州市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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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附件 广州市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注释稿)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本市气瓶的安全工作,预防 气瓶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 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 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说明】本条是关于本规定的立法目的和依据。 一、气瓶立法的必要性:(一)气瓶安全形势严峻。 目前气瓶安全方面主要存在 以下问题:1.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为了降低成本,充装单位未按期送检气瓶、将报废 气瓶翻新后使用、或者在液化石油气中添加二甲醚等介质,造成气瓶安全隐患;2.检 验机构违规检验,甚至出具虚假检验结论,或者将报废气瓶进行翻新使用,气瓶安全 得不到保障;3.我市现有的合法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数量严重不足,不能满足市场 需求,以致大量无证经营点占据市场,这些无证经营点同时存储大量瓶装液化石油气, 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4.瓶装气体运输不规范,部分瓶装气体运输车辆不符合要求, 未取得危化品运输许可;5.送气工擅自将瓶装液化石油气倒装到其他气瓶,造成气瓶 安全隐患;6.居民安全意识不高,将气瓶浸泡在热水中使用,严重腐蚀气瓶,导致出 现安全问题。 (二)完善法规的需要。气瓶涉及到设计、制造、充装使用、检验、运 输、储存、销售、瓶装气体销售、瓶装气体使用环节,各环节涉及各级政府、质监、 燃气管理、公安、安监、交通管理等多部门的职能。在每个环节,气瓶均可能存在风 险、均有可能发生事故,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适用于本市实际情况的气瓶法规,通 过气瓶立法,补充法规的缺失,解决气瓶监管环节存在的漏洞。从长远来看,气瓶监 管必须要多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不能各自为政。气瓶立法可以将各部门对气瓶 的监管形成系统性管理,改变以往分段监管的局面。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 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3─ 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进行气瓶立法,加强气瓶管理,解决目前影响气瓶安全的一 些深层次的问题尤为重要。 二、气瓶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一)厘清部门职责,建立各相关部门协调联动 机制。针对气瓶涉及到的充装使用、检验、运输、储存、瓶装气体销售、瓶装气体使 用各个环节,明确各部门在各环节的监管职责。(二)引入社会监督。通过气瓶立法 一是明确气瓶涂敷“气瓶社会监督标识”,让市民使用气瓶时可以清晰看见气瓶上的标 识,知道是广州市专用气瓶,是哪个充装单位充装的气瓶,知道气瓶的下次检验日期; 二是明确对市民进行气瓶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进行宣传普及工作的主体,使市民 了解气瓶的安全知识,可以最大限度防止危险的气瓶投入使用。(三)构建社会救援 机制。气瓶一旦发生事故,往往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引入保险赔付机制,在很大程度 上可将事故造成的矛盾缓解。(四)建立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年度累积记分制度。针对 气瓶充装单位、气瓶检验机构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仅对违法行为本身处罚不能从根 本解决违法情况的发生,通过立法对气瓶充装单位、气瓶检验机构建立气瓶安全监督 管理年度累积记分制度,对一个年度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单位,责令其改 正,在改正期间不得从事相应的气瓶充装、检验等活动。同时,向社会公布,从而促 使气瓶充装单位、气瓶检验机构珍惜其信誉,约束其行为。(五)发挥行业协会的作 用。通过立法明确气瓶相关行业协会的作用和地位,有利于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性, 通过行业协会,促进行业自律。(六)建立气瓶充装单位凸码标志和气瓶标志商标注 册制度。气瓶固定充装制度是落实气瓶安全主体责任及其追踪溯源的根本,通过立法, 要求新制造的液化石油气气瓶设置气瓶充装单位凸码标志,采用永久气瓶充装单位凸 码标志,确保气瓶产权物理边界的“界桩”永久坚固,结合固定充装制度,从源头控制 非法气瓶的充装。鼓励气瓶充装单位设计气瓶专有标志并申请商标注册,他人擅自充 装其气瓶则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而假冒商标罪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将大大加 强对该类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七)建立安全技术委员会制度。气瓶的监管是一项系 统工程,通过立法建立气瓶安全技术委员会,可以定期对气瓶行业的安全管理状况、 影响气瓶安全的倾向性问题、气瓶发生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整改和预防措施,同 时提出解决现有安全技术规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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