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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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为学生 提供校车服务过程中,学生或随车照管人员在校车运行途中或上下校车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遭 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 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 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 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提供校车服务的车辆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或使用许可已过期或已被吊销; (二)校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或驾驶资格已届满或已被吊销; (三)校车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四)校车驾驶人未按时接受审验或审验不合格; (五)未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但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 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学生或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 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学生或随车照管人员因疾病(包括因乘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 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被保险人采取的措施并无不当; (七)学生或随车照管人员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 陷造成的损失; (八)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金额。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责任限额(含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和 每人财产损失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 明。 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 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本合同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 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保 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 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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