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评《欧洲侵权行为法基本原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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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评《欧洲侵权行为法基本原则》

浅评《欧洲侵权行为法基本原则》摘要 《欧洲侵权行为法基本原则》(以下简称《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侵权行为的必威体育精装版著作。本文评析《原则》,文章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原则》的特点:全文的体例编排极具科学性、保护客体的广泛性、法律救济体现鲜明的补偿性等主要特色。本文的第二部分讨论了如何完善《原则》。针对欧洲侵权行为法基本原则加以分析后,本文第三章结合我国立法对相关规范,提出笔者的一些想法和建议,从而在这个问题的研究上起到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 侵权行为法 欧洲 一、《欧洲侵权行为法基本原则》的特点 《原则》舍弃了德国传统的侵权行为法的违法性要件,全文体例编排极具有科学性,这一做法是相当具有时代意义的。从文章的内容来看,过错是对侵权行为人的一种谴责表现,谴责的依据是违反法律或者超越道德底线。显而易见的对过错的判断存在对违法的判断。于此同时,法制社会的不断完善,侵权行为法调整在不断的规制中,若我们坚持违法性要件,其中基于合法行为而带来损害的当事人将无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其次,《原则》对保护客体具有广泛性。“具有法律相关性的损害”的含义规范相关规定,明确什么是财产损失、非财产损失。并且对财产损失,非财产损失重新界定。另外在《原则》中规定两项法规,“侵犯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所产生的损害或伤害;或者侵犯值得法律保护的利益所产生的损失或损害。”权利作为侵权行为法保护的客体这并不用多说,可由于很难确定受法律保护的利益,造成法律没有对其作出明文规定。如《日本民法典》第709 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者对因此产生的损害负赔偿之责。”这就是把侵权行为法保护的客体仅仅局限于权利。[1]在《原则》中,作者明确了侵权行为法保护的客体是权利和法益,这是一个创新性的突破。最后,补偿性是法律救济的现实体现。《原则》提到了主要法律救济方式是损害赔偿,主要施行方式是金钱补偿。《原则》虽不完美,但是它仍然是侵权行为法历史上的一个重大突破 二、如何完善《原则》 《原则》是欧洲侵权行为法的巨大研究成果,但随着社会发展,仍带来了诸多问题。笔者认为侵权责任的归责体系是《原则》主要需要完善的地方。《原则》包括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分为故意和过失,判断过失相对较为明确。法定义务和在个案中一个相当谨慎人的合理注意,这两个要件。无过错责任中雇主责任、产品责任等,8 种特殊损害进行了逐个说明。过错推定认定为归责的一种。但在司法实践中,《原则》却忽略了过错推定说。无过错责任列举的这8种特殊的侵权类型,这8种列举不是基本涵盖已有的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要怎样规避这种特殊侵权行为,以及今后要发生的侵权行为。若单单把未能涵盖的行为和新出现的行为都丢给过错责任去规制,笔者认为是不妥当的。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的出现,就是要把滞后的法律法规,改善成为先进的,具有前瞻性的 三、我国立法对《原则》的借鉴 《原则》在欧洲司法实践中,关于侵权行为的法律问题起到巨大的改良作用,《原则》是整个欧洲立法统一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具有国际性,它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融为一体,是两大法系的完美结合。对于我国在侵权行为法立法问题上可以起抛砖引玉的作用。第一,《原则》采用概括的方法规定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原则》的另一个闪光点是对侵权行为类型的规定,使文章更为简洁、明晰。我国在这点上可以多多借鉴《原则》的这一做法。使侵权行为法更为明确,有条理。第二,《原则》中损害、过错、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的三要件,我国立法中可以效仿此种富有逻辑,条理清晰的三要件。第三,在我国《民法通则》中“侵害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一种较为模糊的表述。在《原则》里,侵权行为法保护的客体是权利、法益。为了更好的保护侵权行为、完善立法。笔者认为,《民法通则》未能突出人身与财产相比的优势地位,应把“人身”放在“财产”前面加以规定 综上所述,我国民法侵权行为法受到大陆法系传统的影响,民事法学理论结构相对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它具有一定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历史发展,民事责任构成要素。在侵权行为法学中,只有“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而没有“侵权行为法的原则”。与英美之间的问题是不一样,他们侵权行为法是法官的个案发展起的法律部门。英美侵权行为缺少共同的原则,处在实践理性的法制空间里,不是纯理性的空间中。法律本身的原则性比较强属于纯理性范围,而不是采用实证法律解决的问题。英美侵权行为法出现法律原则,首先,原则渗透在法律操作中,与法律的具体规则相互结合,原则与规则中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其次,侵权法学家认为共同的法律原则不可能科学存在根,法理学家从宏观抽象出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原则。这与我国大陆法系相反,一个法律部门必须要有对应的基本原则。希望通过本文的评析,可对完善我国侵权行为法起到促进作用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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