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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事行政强制执行中代履行费用问题的探讨
关于海事行政强制执行中代履行费用问题的探讨 discussion on fees collection of replacing fulfillment 摘要: 代履行是海事行政强制执行中一种极其重要的手段,因其间接强制、相对“温和”的特性,更受海事执法人员的青睐。但是在实践中,因为代履行费用征收方面没有法律保障而影响代履行工作效率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文以海事代履行费用征收为主线,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实际应用,通过对海事代履行费用征收的关键点进行分析,以期提供在代履行费用征收上实际可行的参考建议。 关键词:海事;代履行费用;行政强制 Abstract: Replacing the fulfillment is an extremely important means of maritime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It’s more popular with the maritime law enforcement personnel for its indirection and moderation. But in practice, there is no legal protection on fees collection which made it quite difficult and inefficient to replace the fulfillment. Taking fees collection as the mainline and adhering to the problem oriented, the passage provide practical advice on fees collection of replacing through analyzing the key point. Key words:maritime, fees collection,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将行政强制执行分为一般规定、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代履行三类。其中,对代履行有如下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将代履行定位为一种以非强制的替代性执行方式(间接强制)。相比较直接强制执行,代履行是将当事人的履行义务委托给第三人或者行政机关代为履行,在执行上更加人性化,在强度上更加温和,保证在完成行政决定的同时,弱化了当事人对行政强制的抗拒心理。这种制度的优势使得代履行在行政强制执行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表1 行政强制分类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行为义务的执行 直接强制执行 间接强制执行 代履行 在海事行政强制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规定》对海事代履行具体实施程序进行了规定,并将海事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划分为代履行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将代履行定位为更加重要的强制执行方式,凸显了代履行在海事行政强制执行中的重要地位。 表2 海事行政强制分类 海事行政强制 海事行政强制措施 海事行政强制执行 海事代履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事管理机构肩负维护海上通航安全、保护海洋环境的职责,需要利用代履行手段来实现监管目的。受到海事工作的专业性、技术性的影响,海事代履行经常会使用专业、高端的技术和设备(如沉船的强制打捞),耗费大量的人物力,产生高额的费用。然而,目前我国在代履行费用方面的立法还不完善,对代履行费用的核定核实、征收时间、征收方式、追偿措施等方面也无法律支持。这导致海事部门在行使代履行权利时,往往因为高额的费用无法偿付而面临无从下手、不敢下手的困境。 海事代履行费用的法律性质 在海事代履行中,义务代履行的主体有两个:海事管理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简称第三人)。造成了海事代履行存在“海事管理机构直接代履行”和“第三人代履行”两种模式,在这两种模式下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也不相同,由此产生的代履行费用性质也有区别,我们将依次进行探讨。 (一)海事管理机构直接代履行 由海事管理机构直接实施代履行时,海事管理机构在其管辖的权限内有权作出要求义务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行政决定,义务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严重危害水域交通安全、造成海上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海事管理机构有权实施代履行。海事事管理机构与义务人之间存在作出行政决定与实施代履行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建立在公法上的法律关系。德国法律学教授哈雷穆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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