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与采矿权的统一 矿产资源法修改应当解决的首要问题.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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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与采矿权的统一 矿产资源法修改应当解决的首要问题

“探矿权”与采矿权的统一 矿产资源法修改应当解决的首要问题 张宏仁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机制有力地调动了全社会的积极性。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作用日趋重要。社会资金自动地流向一切有利可图的行业,促进了各行各业蓬勃发展,这种流动无孔不入,从装备最简单的服务行业,到技术含量很高的高科技行业。而矿产勘查成了少数几个例外之一。 新中国成立以后直到上世纪末,矿产勘查长时间是政府垄断的行业,由中央财政投资,探明的矿产地无偿交给国营矿山开采。这种做法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已经到了难以为继的地步。国家财政所能提供的资金连养活庞大的地质勘查队伍也不够。勘查工作急剧下滑。改革势在必行。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中央政府为地质工作的改革指出了明确的方向:“地质队伍要逐步划分为野战军和地方部队,野战军吃中央财政,精兵加现代化设备,承担国家战略任务;地方部队要搞多种经营,分流人员,逐步走向企业化”。矿产开发是可以盈利的行业,为矿产开发服务的矿产勘查理所当然地应当由市场配置资金。中央财政只承担非盈利性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不再投资经营性的矿产勘查工作。后者应当通过市场机制配置资金。这一方针无疑是完全正确的 然而,近年来的实践表明,国家不再投资矿产勘查以后,社会资金并未流向这一行业。国家不投资,社会又缺乏投资的积极性,矿产勘查陷入了空前困难的境地。原因何在?这似乎是个令人困惑的问题。 是社会缺乏需求吗?显然不是。事实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对矿产品的需求也急剧增长。上个世纪探明的矿产储量相当大一部分已消耗殆尽。中国已成为世界上数一数二的矿产品进口大国。而今后矿业要生存、发展,光靠现有的储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大力进行矿产勘查。 是地质勘查工作专业性太强,外行搞不了吗?也不是。社会资金能向各行各业,包括一些多数人不熟悉的高科技行业,乃至常人难以想象的千奇百怪的行业流动,为什么偏偏就不能向矿产勘查产业流动呢? 问题的症结所在 根本问题在于目前的法规没有为投资者的利润提供足够的保证。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资金总是流向利润率较高的行业。矿产勘查是一项长周期、高投入、高风险的经济活动。但它本身并不直接产生利润。矿产勘查的投入,只有通过开采才能回收成本、取得利润。而现行的《矿产资源法》没有为矿产勘查的投资者回收成本、取得利润提供足够的保证。这也就是为什么很少有投资者愿意投资矿产勘查业。 1996年矿产资源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 “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察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察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投资者冒着很大的风险(平均成功率只有5%),作了若干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好容易发现了一个矿床,得到的只是捉摸不定的“优先权”。当然没有人愿意干。不仅中国的投资者不干,而且许多外国大型矿业公司在中国进行了十多年的徘徊,始终没有人肯下决心进行实质性的矿产勘查。最多购买一些已经发现的矿床。 那么,出路何在呢? 有人认为还是恢复,或者起码部分地恢复矿产勘查由国家投资的老办法。持有这种想法的人认为,近年来的实践已经证明,市场经济无力调节矿产勘查工作。他们没有看到,根本问题是旧体制下形成的旧法规条文在严重阻碍市场经济在矿产勘查中发挥作用。 旧法规条文一个显著特点是“探矿权”与采矿权的分离。 在全世界各国,可能没有那个国家 “探矿权”与采矿权是分立的。“权”与“利”密不可分。探矿阶段只有投入,没有收益。探矿阶段的投入只有在矿床的开采阶段才能收回。脱离了开采,探矿就不是一种权利。因此,孤立地谈“探矿权”没有任何意义。 在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几十年来矿产勘查与开采一直分由不同的政府部门负责。部门分割使得探矿与采矿这两个本来应当密切联系的阶段被人为地分割开。我国第一部《矿产资源法》就反映了当时的这种状况。1996年《矿产资源法》的第一次修改也未能从根本上改变。 有人以为把“探矿权”独立出来,就能更好地体现探矿者的权益。其实,恰恰相反,只有矿产品生产出来并销售出去,才能回收成本(包括探矿成本、矿山基建成本等)、获取利润。脱离了采矿权,探矿者只会赔钱,得不到任何利益。 探矿是一种付出,人们之所以愿意付出,是着眼于矿床一旦被发现后,通过采矿预期可能得到的利润。探矿区块之所以有人买,并不是因为看上了该区块的“探矿权”,而是与该区块相关联的,后续的采矿权。 因此,解决的办法很简单, 就是把“探矿权”与采矿权统一起来。应当不留余地地明确规定:谁在登记的区块内依法找到矿产地,谁就享有该矿产地的开采权。只要这方面在法律上理顺了,社会资金就会自动地流向矿产勘查。 若干认识问题 如何体现“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有人认为:既然宪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一切矿产勘查的新发现自然应当归国家所有。给探矿者以优先权就已经很不错了。 我认为,我们的国家是人民共和国,国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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