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社区讲座稿.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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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社区讲座稿剖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 家 宝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过程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例的意义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存在的主要区别 五、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点条文摘要 演示框架 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交接使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过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最早由北大五位学者联名在2009年12月7日首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 ,要求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从而将关于新条例 的讨论与修改工作推向公众舆论中心,法制办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单位共同成立了工作组,多次进行调研,于2010年1月29日和12月15日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各方面意见逐条整理、综合分析,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征收条例。21日,温家宝签署第590号国务院令,正式公布征收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例的意义 新《条例》在修改过程中,秉持了规范公权和保障私权的基本法治理念,统筹兼顾了工业化、城镇化建设与强化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使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得到了很好的协调与平衡,在承认征收活动必要性的同时,必须通过规范拆迁活动,强化对被征收人权益的保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主要区别 关键词:征收 “拆迁”二字,此前已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存在了20年之久。1991年,国务院发布上述条例,2001年对其做出修改, “拆迁”依然在列。直到2010年1月、12月的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其表述才变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21日公布的新条例,“拆迁”二字已被彻底摒弃。 有“征收”,就应该有相应的“补偿”,透过这一字面改动,可以看到新条例更加突出房屋征收和补偿的规范、公平、合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关键词:征收 主体 新《条例》中第四条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新《条例》中明确了政府是征收补偿的主体,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这些都有助于化解长期以来因建设单位作为拆迁主体所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新《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关键词:公共利益 旧《条例》并没有严格区分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特别是用于房地产开发,也可以进行拆迁,由此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多社会矛盾。 究竟何种情况下才能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新《条例》明确规定,必须以“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 ,并以列举的方式首次对”公共利益“做出了具体的界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公共利益的界定范围 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关键词:暴力搬迁 新《条例》中二十七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新《条例》中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国有土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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