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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公开透明__社会选择必然要求

基金会的公开透明——社会选择的必然要求 刘忠祥 经过三十年的发展,以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为肇始,中国基金会进入了艰难的转型期。转型的内涵很丰富,包括政策法规、价值取向、发起设立、内部治理、资金募集、项目设计等,上述一切都包括在从政府选择到社会选择之内。从政府选择向社会选择过渡是各种力量共同推动的结果,同时这种转型对基金会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公开透明就是其中之一。 一、简单慈善与现代慈善 基金会是慈善的一种组织形式。慈善是一种理念、一种文化、一种行为,是在同自然和社会斗争中互帮互济、抚慰灵魂、提升精神境界的需要,是对自然和超自然力量的敬畏,是对自己和同类命运的关心。 慈善是人类的伴生物,与人类的文明发展阶段密切相关。慈善具有简单慈善和现代慈善两种形式。简单慈善是一对一的帮助,是慈善的初级形式,是熟人之间的慈善,与个人的荣辱、家族的兴衰密切相关,具有很强的随机性,缺乏专业性。但作为个体行为,至今仍在社会经常与大量地存在着,而且非常受欢迎。如某慈善明星将钱直接送到灾民手中、邻里之间的互帮互济,等等。简单慈善建立在捐赠人和受益人相互了解和信任的基础之上,置于捐赠人的视野之内,对于捐赠人来说,既有积德行善的理念支撑,也有好人有好报的现实考虑。捐赠人与受益人交换的信息基本要求是:受益人确实需要帮助的同时也愿意接受帮助,受益人确实按照捐赠人的要求使用捐赠。可谓“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简单慈善是一对一的行为,没有占用社会资源,没有义务向其他人和社会交待什么,不需要面向公众的公开透明。当然,如果捐赠人和受益人愿意向公众公开也是可以的,但没有强制的要求。对于简单慈善的捐赠人和受益人来说,公开透明是权利而不是义务。 简单慈善的捐赠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可以用下图表示: 受益人捐赠人 受益人 捐赠人 到了近现代,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财富的积累,交往的扩大,慈善的高级组织形式——基金会开始出现。美国基金会中心认为基金会是“非政府的、非营利的、自由资金(通常来自单一的个人、家庭或公司)并自设董事会管理工作规划的组织,其创办的目的是支持或援助教育、社会、慈善、宗教或其他活动以服务于公共福利,主要途径是通过对其他非营利机构的赞助”[1]。 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定义基金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而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与分散的、大量的、经常的慈善行为和其他慈善组织相比,基金会具有运作规范、专业化程度高、社会动员力量强的特点,并以此在慈善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社会性是基金会的本质属性。基金会设立的唯一目的是公益,受益对象是符合其章程规定业务范围条件的不特定的组织或个人,受益对象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基金会的财产来源于特定或不特定人群的捐赠及其增值,也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基金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完成章程规定宗旨,或因为其他原因申请注销的,其剩余财产应转给宗旨与其相近的社会上的其他公益组织。上述一切决定了基金会的社会性,其一切活动都应向社会公开,接受政府、捐赠人以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以成为公开、透明的组织。从社会选择的角度,基金会公开透明是其存在发展的必然结果。 二、基金会公开透明原因分析 基金会为什么要公开透明,一般的研究认为是为了提高公信力,以获得公众的认可,从而得到更多的捐赠。公开透明可以提高公信力,是没有问题的,如果仅仅为了提高公信力,就有问题了。因为是否需要公信力,是基金会自主自愿的行为,而不是必须的行为。事实上,基金会即使只接受一笔捐款,把这笔捐赠用完就终止,不想接受更多的捐赠了,它也要公开透明,因为它要回应捐赠人的问责。所以说,基金会公开透明的最根本的原因是捐赠人的问责,这是由基金会受托人的角色决定的。 基金会相当于公益信托中的受托人,他负责将委托人(捐赠人)捐赠的款物用于第三人(受益人),使第三人受益。委托人将款物捐给基金会既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也不是为了基金会的利益,而是为了不确定的第三人的利益;基金会接受捐赠同样也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是为了不确定的第三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与受益人并不直接联系,而是将捐赠交付受托人,由受托人与受益人联系,这时问题产生了:受托人是否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帮助了受益人,是否使委托人的意愿最大化地得以实现,受托人必须对委托人有所交待,或者说委托人要对受托人进行问责。如果委托人只有一个,受益人也只有一个,那么受托人可以随时当面向委托人汇报,但一个基金会的捐赠可能来自众多的捐资者,作为受托人的基金会不可能一一及时当面向众多的委托人汇报,必须采取恰当的公开透明的方式,使委托人了解自己确实按照要求帮助了受益人,这是基金会应尽的义务。 委托人(捐赠人)、受托人(基金会)和受益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可以用下图来表示: 基金会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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