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传递管理办法-定稿1031.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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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传递管理办法-定稿1031

有限责任公司 票据传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 的 为防范票据和遗失风险,规范票据传递流程,明确票据传递过程中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杜绝出现因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给公司造成的和资金损失,并结合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释 义 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它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财政、税收、审计等部门进行财务税收检查的重要依据。 公司所涉及发票主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公路与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铁路运费发票、税)专用缴款书、装卸劳务专用发票等。 第二章 票据传递管理 第四条 各类合同执行人或业务经办人(以下简称经办人)系取得、传递票据的第一责任人,合同签订部门或业务经办部门负责人系取得、传递票据的主要负责人。以上人员应认真履行合同,及时取得、登记、传递票据,并办理结算手续。 第五条 对于涉及经济业务往来的票据,无论是公司与外部单位之间的票据交接,还是公司内部部门之间或部门内部人员之间进行票据交接,均须履行书面交接程序,交接双方应签字确认,并注明签收日期、票据种类、票据号码、开票日期、开票单位和票据金额等必备要素。 第六条 公司之间采取方式传递的票据,人应及时跟踪传递过程,并通过电话、传真或邮件等形式做好与收件人的收妥确认工作。送票据的同时应将票据交接明细清单,品名处注明内容。收件人应仔细核对,确认票据与清单无误后,于当日将签字后的清单传真给邮寄人。对于具备条件的公司,可考虑安排两人共同和确保票据传递过程的安全。 外部单位以邮寄方式传递票据,公司负责邮件处理的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登记台账,并通知相关人员签收件。如收件人出差、休假或因工作调动不在公司,办公室应通知业务部门负责人授权安排其他人员签收,以免造成票据过期。 第三章 票据传递流程 第七条 发票传递流程 1、取得供应商提供发票的传递流程 业务部门在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货物发票开具和传递的具体时间,以便公司凭有效发票及时抵扣进项税金。 经办人收到供应商提供的发票,应对发票要素进行初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财务部门审核签收发票,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进项发票的认证、抵扣手续,并进行账务处理 财务部门发现因发票要素错误等原因导致进项税不能认证抵扣,应将发票及时退回经办人,由其联系发票提供单位重新开具正确发票。如果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通知单》,业务部门应积极协助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向销售客户开具发票的传递流程 销售部门审核、确认开具发票的客户名称、金额及类型→销售开票岗位复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开具、传递发票→财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盖章、传递、入账→销售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发票交给客户。 第四章 注意事项 第8条 发票收取、传递过程中注意事项 1、由于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国内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运输业发票、铁路运费发票等是可用于抵扣进项税金,抵扣期限是自开具之日起90天内有效,逾期将不能抵扣进项税,并导致公司税收损失。因此相关业务部门应加快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国内增值税发票以及公路内河运输业发票、铁路运费发票的传递速度,交接给财务部门的最迟日期原则上应不迟于发票开具日期起60天。 2、遇特殊情况,业务部门交付财务部门的发票自开票之日起已超过了60天,但尚未达到90天,财务部门应积极与税务部门联系并办理发票认证手续。如果发票认证通过,财务部门可以收取该发票。否则应将发票及时退回业务部门经办人,同时业务部门经办人应及时与供应商取得联系,并协商重新开具发票,避免因退回供应商不及时导致发票过期或遗失造成税收损失。 3、如果各公司内部会签或审批手续不全,而发票又临近抵扣期限,可由业务部门书面说明情况及完成期限,由财务部门审核经济业务的真实可靠性,经各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财务部门视情况可将发票先进行认证抵扣,但业务部门应在发票抵扣后5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入账手续,逾期未完善手续的对经办人纳入考核。 4、经办人发生岗位变动,应将发票交接登记簿及办结进度纳入岗位工作交接书内容,尤其对未办结事项应予以明示,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条 、传递过程中注意事项 业务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补充相关证明。 第五章 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发票管理 1、由于发票传递滞后或者因发票遗失导致,所产生的损失事后又无法弥补的,公司不得隐瞒事实、擅自处理,否则公司将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加倍处罚。 公司应认真调查损失产生的原因,明确相关人员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向公司书面汇报。 2、由于业务部门移交财务部门滞后导致过期不能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由业务部门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若发票规定的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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