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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3日登记实施细则(讨论稿)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
(讨论稿)
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
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
二○一四年十一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起草工作情况说明
2014年年初,按照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条例》及配套制度建设的总体安排和要求,法律中心在配合司起草《条例》的同时,启动了《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起草工作,与北京大学法学院合作,于5月份完成了《实施细则》(初稿)。
《实施细则》(初稿)按照《不动产登记条例》(过程稿)的有关规定,从总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程序、一般规定、不动产登记类型(总登记、初始登记、移转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信托登记、其他登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与利用、法律责任、附则等七个方面,对《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
2014年7月底,法律中心邀请北大、清华、中央财经大学的法学专家,与地籍司(登记局)登记处的同志共同对《实施细则》(初稿)的体例、结构和内容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讨论,重点作了两方面的修改,形成《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修改稿第一稿)。《实施细则》修改的重点一是与《条例》(部征求意见稿)相衔接,调整体例结构,丰富具体登记内容;二是按照胡部长在7月初主持召开的《条例》专题会上关于房屋所有权不能单独设立等的指示精神,对土地与地上定着物登记的申请程序和审查要点作了具体规定;三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有关不动产物权的规定,对初稿中按登记类型规定各类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程序和内容,调整为按照不动产物权的种类进行规定;四是细化《条例》(部征求地方意见稿)中的原则性规定,增强操作性 ;对《条例》未作出规定,但相关部门规章已有规定的内容纳入《实施细则》。
2014年8月,课题组内部讨论,完成第二次修改。在第一次修改的基础上,进一步对结构、不同登记类型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梳理,完善了结构,突出权利登记,将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等单章规定,并增加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完善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等内容。
2014年9月,组织法学专家和地方登记专家共同研讨,完成第三次修改。邀请北大、清华、中央财经大学的法学专家,以及深圳、青岛、广西、江苏等地方登记部门的专家,与地籍司(不动产登记局)登记处的同志一起,对照国务院法制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实施细则》(修改稿第二稿)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对内容进行了全面、系统地修改完善,增加了在《条例》(部送审稿)中规定,但国务院法制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未作规定、但为保证登记制度完整性,且登记实务工作中必须依据的条目内容,形成《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修改稿第三稿)。
2014月10日分别在课题组内部和邀请专家开展研讨,完成两轮修改。重点对不同登记类型的审查重点进行补充完善;补充了有关水权登记和土地经营权登记的内容;完善了相关登记内容,形成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修改稿第五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4
第二章 登记机构与人员 5
第三章 不动产登记簿 8
第四章 不动产登记的类型 10
第五章 登记程序 11
第六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14
第一节 土地所有权登记 14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16
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19
第四节 海域使用权登记 20
第五节 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21
第六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 24
第七节 水资源使用权登记 29
第八节 地役权登记 31
第九节 不动产抵押登记 33
第七章 其他登记 39
第一节 预告登记 39
第二节 更正登记 41
第三节 异议登记 42
第四节 查封登记 43
第八章 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和利用 45
第九章 法律责任 47
第十章 附则 4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依法独立登记原则】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独立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第三条 【一体登记原则】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的所有权登记应当以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为基础,并保持权利主体一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依申请登记原则】
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连续登记原则】
未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的,不得办理其他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处分不动产而登记的,被处分的不动产权利应当已经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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