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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死刑程序

二、律师参与复核阶段的立法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07年3月9日《关于进一步严格执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 (三)辩护、提供法律帮助 二十七条、律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办理死刑案件应当尽职尽责,做好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出庭辩护等工作,提高辩护质量,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八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有异议的鉴定结论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对于辩护律师的上述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二十九条、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指定辩护通知书三日以内,指派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提供辩护。   第三十条、律师在提供法律帮助或者履行辩护职责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协调解决,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三、承办律师携带书面材料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1、承办律师携带当事人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 委托合同,律师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辩护意见。 3、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 4、请求约见法官的《申请书》。 5、各省分别由刑一、二、三、四、五庭分别受理,陕西省归刑事审判第三庭受理。 四、复核死刑是不同于初审、终审程序的特别救济 程序。初审是基础、终审是关键,复核是机遇。 1、认真执行《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简称4号规定或“1414”规定,不放过最后的机遇。关键抓住第三、四、五、六、七条的实体。 2、紧紧围绕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 3、认真贯彻宽严相济这个度。宽不能无边,严不可无度,宽严情节及尺度正确把握。(肖杨2007年6月8日广州讲话) 4、因时而宜、因地而宜、因案而宜、因人而宜,确保罚当其罪。“杀不疑,疑不杀”。(肖杨2007年6月8日广州讲话) 五、复核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审判程序,是一种特殊的审判阶段,复查核实作用,不是审级。 1、自动启动、自动闭合、不能上诉、不能抗诉。书面方式进行,裁判文书下达后,初审、终审判决才生效。 2、不按三方格局进行裁判,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查核准就行了。 3、当不核准死刑时,听取最高检的意见,听取采纳律师书面意见。 4、极为重要的救济机会,人命关天,律师要高度认真负责,发表 书面意见。力争尽可能和主审法官面谈。 5、律师认为当事人有不立即执行的原因和理由,退而求其次力争 适用《刑法》48条规定。 六、法释2012年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在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百五十条的六种处理结果,律师要准确使用。 1、2、3、4、5、6(内容略)3-6均是发回重审。 第三百五十六条: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对于这一条律师要坚持使用,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一次不行,两次、三次、好事多磨,一定会有好的结果。即使结果不好,只要我们尽心尽力,家属也会满意的。 七、律师事务所设计一套适用 复核死刑的法律文书: 1、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委托合同书。 4、文书要规范、有法律依据,版书要整齐,文字要统一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副庭长:张明 讲话摘要 2007.1.14 一、《南宁会议纪要》产生于2000年至今仍然有效。 二、联合国管制毒品600种;我国管制240种;刑法管制11种。 三、联合国规定标准海洛因其含量必须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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