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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模式比较及适应性探析论文.doc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模式比较及适应性探析论文
摘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为了解决当前城市行政执法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有力举措,是大部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02年以来,我国已有上千个城市实施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但由于法律规定模糊,实施细则不配套,这项工作在实践中存在较多问题。通过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主体设置、集中处罚范围、纵向管理和横向协作等模式进行了深入的比较,以期对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完善相关立法有所帮助,从而更好地规范行政执法.freelinistration punishment poinistration to enforce the laany problems an emollient raise the act, is an importance of the big department system reform to constitute the part.Since 2002, the our country already has up to thousand cities to carry out opposite concentration administration punishment poisty, unqualified set of ordinance, this ore problem in the fulfillment. Pass the corpus constitution to the opposite and concentrated administration punishes the poent scope, manage lengthake etc. the mode carried on the thorough parison, concentration administration punishment poaking has the help, thus and betterly the norm administration enforce the laoting city develop, setting up the harmonious society.
Key ain body of administration; domination area; portrait management; landscape orientation cooperation
当前,我国城市管理领域面临着较多问题,主要表现为行政处罚主体偏多,导致执法力量分散,执法效力低下;执法部门之间职能重复、交叉,导致执法机构相互推委,有利的抢着管、无利的谁也不愿管;城市管理机构繁多和执法队伍庞大,财政负担重以及由此引发的乱收费、乱罚款现象。这些问题既制约城市管理水平的提高,又损害执法队伍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严重影响着政府的公信力。解决这些问题最根本的出路就是适时对我国原有城市管理执法体制进行改革。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就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新的大部制改革的重要表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指在城市管理领域将若干个行政主体的行政处罚权集中由一个行政主体行使,原有行政主体不得再行使已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制度。此法律依据主要是《行政处罚法》第16条之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但真正大面积试点是自2002年8月,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决定正式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直接决定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至此,该项制度在全国得到了大面积的开展。到2007年,我国已有千余个地方政府实施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可是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模糊,缺少相关实施细则,从而导致各个地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设置、集中处罚范围、集中行政处罚主体的纵向和横向关系均出现了较多混乱。为了进一步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下一步立法,有必要对当前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相关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其各自的利弊得失,探究其在不同城市的适用性,从而为下一步做好这项工作打下基础。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设置比较
(一)行政主体设置性质比较。当前我国承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性质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授权型集中模式。一种是委托型集中模式
授权型集中模式主要是指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或社会组织的权力来源是依据国务院的决定或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其特点有三:一是其依据国务院的行政决定或省级政府的行政决定;二是其主体是被授权的行政机关,并有独立的执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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