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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讲 破产的法律适用
第十章 破产的法律适用 破产(Insolvency\Bankruptcy) 破产: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将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分配给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跨国破产(Transnational Bankruptcy) 一、跨国破产案件的管辖权 债务人的住所地、居所地、主营业所所在地。 财产所在地。(补充管辖依据) 主要利益中心。 中国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05条:破产案件应当由企业法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的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的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 (一)破产普及主义(理想型) (二)破产属地主义(现实型) (三)折衷主义(有限的破产普及主义) 中国相关做法:破产属地主义转向破产普及主义 2006年企业破产法 第五条 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案例10.1国际商业信贷银行破产案 国际商业信贷银行(Bank of Commerce and Credit International, BCCI)是一家总部设在卢森堡的跨国银行集团,曾在世界各国设有许多子公司和分支机构(380多家),在中国深圳也设有一家分行。1990年之后,BCCI 先后被六七十个国家的法院宣告破产。 国际商业信贷银行的高层管理层位于阿布扎比。卢森堡控股公司的主要股东是阿布扎比酋长、阿布扎比政府和这些人的关联方。 卢森堡的监管机构申请在卢森堡接管,后来申请破产。 英国和开曼群岛的监管机构要求关闭其分支机构或子公司。 纽约的银行业监管机构控制了其在纽约的业务和资产,且只有本地债权人能获得这些资产。 世界各国都出现了大量的诉讼,不仅涉及破产事项,还涉及监管机构的渎职诉讼以及针对欺诈的刑事诉讼。 中国银行深圳分行,作为BCCI深圳分行的最大债权人,也向深圳中院提起宣告BCCI破产、并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的请求。 深圳中院在1992年受理了该案。根据中国债权人的申请,深圳中院迅速冻结了BCCI深圳分行位于中国的财产。根据《深圳条例》第5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深圳中院任命了清算组,负责BCCI深圳分行的清算。 清算组的报告表明,BCCI深圳分行在中国的财产大约有2000万美元,而其负债达到8000万美元。中国债权人在深圳中院开始的破产程序中得到了相应的分配。 尽管在该案中存在全球清算程序,但中国债权人没有参加BCCI的全球清算。 三、破产的法律适用 破产管辖权与法律适用的关系 具体的法律适用: 1、破产要件:破产宣告地法 2、破产财产:破产宣告地法 3、破产债权:破产宣告地法 4、破产管理:破产管理地法(法院地法) 案例10.2 广信破产案 1999年1月16日,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称广信)由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企业破产法》宣告破产。作为中国第一起有重要影响的国有金融机构破产案,广信案以其所涉及的财产及外债数额之大,迅速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该案至今尚未审结。 四、和解 和解:无清偿能力的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清算程序的费时耗资,经与债权人磋商谈判后达成协议,了结债权债务关系,并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和解的域外效力 1、只承认域内效力 2、许可证制度:法国 3、有条件的承认:瑞士、丹麦、奥地利 雷曼兄弟破产案 雷曼兄弟,Lehman Brothers Holdings Inc,简称LBHI,依据《美国联邦破产法》第11章,申请破产保护。 《美国联邦破产法》 第7章 清盘 第11章 重组——以重建为前提 美国司法部下属的专门负责破产事务的“美国托管财产管理会”,将指定一个或多个委员会,代表债权人和股东利益,与雷曼兄弟(LBHI)制定重组方案。方案必须得到债权人、债券持有人和股东的认可,并得到法院的批准。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国界破产示范法 序言 本法之目的在于为处理跨国界破产案件提供有效机制,以促进达到下述目标: (a)本国法院及其他主管机构与外国法院及其他主管机构之间涉及跨国界破产案件的合作;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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