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和托幼机构.ppt-邵阳市疾控中心.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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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和托幼机构.ppt-邵阳市疾控中心

学校和托幼机构 传染病疫情报告规范 尧 少 时 一、制订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规范的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本法于1989年2月21日第7届全国人大常委会6次会议通过后实施,实施15年后,2004年8月28日第10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修订,并于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本法第三章中的“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共有9个条款。 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本条例1990年4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委(现为教育部)第10号令、卫生部第1号令发布,并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3、教育部和卫生部办公厅2006年4月6日联合发文(卫办疾控发[2006]65号):根据200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1990年国务院批准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了《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规范》。 二、为什么要针对学校和托幼机构出台一个专门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1、近年来包括传染病疫情在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频发,其中相当部分发生在学校。 2、各类中小学校与托幼机构学生在我国是一个非常庞大的人群,超过总人口的1/4,达3亿多人。 3、学校是学生高度聚集的场所,一旦发生传染病疫情,疾病的传播更迅速,波及的范围更广,造成的危害更大,会打乱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影响学生学业,给学校、学生及家长带来恐慌,甚至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学校发生的传染病疫情如果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等到扩散到一定程度,扑灭疫情的难度和成本都会增加。 4、学校和托幼机构学生多是未成年人,卫生保健常识很有限,心理生理发育尚未完善,自我保健意识不强,比其他人群更容易发生常见传染病如细菌性食物中毒、感染性腹泻等。此外,由于心理暗示作用,接种疫苗发生的个别不良反应事件,或因饮食方面发生的个别人出现不良症状,极易引发群体性癔症,使不良事件扩大化,造成更大负面影响。 5、1990年实施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2004年新修订实施的《传染病防治法》等法规。卫生部2007年立法计划中共有5件法律、6个条例、30个部门规章被列入立法计划。《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已实施了16年,已无法适应新的形势,该《条例》在各类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这一块,没有详细的、操作性强的专门条款,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使其报告工作统一标准,有序进行,卫生部会同教育部制订了《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三、学校与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①负责对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②负责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学校和托幼机构有关人员传染病防控及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③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相关要求或规范; ④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2、卫生行政部门 ①根据本工作规范,负责制定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相关要求或规范; ②配合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对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③与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及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④负责及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①负责为学校和托幼机构开展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疫情监测与报告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定期到学校进行经常性的技术指导; ②负责对学校或托幼机构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并提出防控措施与建议; ③协助学校和托幼机构对其全体师生进行传染病防控、疫情监测与报告相关知识的宣传与培训; ④负责及时将涉及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告知学校和托幼机构,并指导学校和托幼机构具体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 4、学校和托幼机构 ①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收集、汇总与报告管理工作制度; ②负责指导专人和兼职教师负责本单位内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卫事件、因病缺勤等健康信息的收集、汇总报告工作; ③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本单位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督促、检查; ④负责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全体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⑤学校校长或者托幼机构主要领导是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二)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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