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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司法制度1
欧盟的司法制度(1)
欧盟的司法救济制度
欧盟的司法解释制度
欧盟的法律制度
欧盟的先予裁决制度
欧盟的司法程序制度
欧盟的司法机构制度
欧盟的司法制度改革
欧盟的司法审查制度
欧盟的司法审判制度
欧盟司法制度
欧盟的法律制度
欧盟法的特点
欧盟法的界定
欧盟法是指以欧盟三大支柱的法律为基础而形成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欧盟法的核心是欧共体法。
欧盟法的渊源
就欧盟法的法律渊源而言 , 欧盟法 的渊源按效力 、 地位不同可以分为两级:( 一) 第一级法律渊源。( 二) 第二级法律渊源。
欧盟法的效力
欧盟法的效力有两层含义:
一是指欧盟法适用的范围,包括欧盟法作用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二是指欧盟法的地位,即欧盟法相对于成员国法律的宪法性地位,包括欧盟法的直接效力和欧盟法的最高效力。
欧盟法的分类
1
一级立法和二级立法
一级立法”,即是指那些构成欧盟法律制度基础的那些欧盟法。在欧盟法律制度中,它们是基本的、本源的。其它法律都是在这基础上制定的。
二级立法”,即是指由欧盟机构所制定的、旨在实施《欧共体条约》的那些法律,包括规则、指令和决定等。
直接适用的法律和间接适用的法律
2
在欧盟成员国内无需采取任何国内法上的措施,即可直接成为法律并得以实施的欧盟法,便是直接适用的法律。反之,则为间接适用的法律。
欧盟法的特点
欧盟法具有超国家性
欧盟法存在有限性
(调整范围有限、立法权力有限、执行能力有限、权威性有限)
欧盟的司法机构制度
欧盟机构的界定
欧盟的司法机构,也就是行使欧盟司法权的机构,它包括两个方面:欧盟法院和欧盟初审法院;欧盟法院是主要的司法机构,欧盟初审法院是次要的司法机构。
司法机构的组织体系
司法机构组织体系
法院
初审法院
法官
内部机构
法官
检察官
书记官
检察官
其他成员
图书馆与文件服务部
译文部
口译部
信息办公室
行政管理部
官员
雇员
司法机构管辖权
1、欧洲法院的管辖权
欧盟法院管辖权的范围非常广泛,这些管辖权主要由《巴黎条约》、《欧共体条约》、《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欧盟条约》的规定赋予。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把欧洲法院的管辖权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司法解释权,欧洲法院在就欧共体法律做出司法解释时,首先会从有关法律规则的去理解和分析其法律含义。
直接诉讼形式的管辖权,指欧洲法院直接受理诉讼的权利。
间接诉讼形式管辖权,指欧洲法院为欧盟成员国法院提供先予裁决
意见征求权,欧盟机构或成员国就有些国际公约或国际协定的修改必须事先征求欧洲法院的意见
2、欧洲初审法院的管辖权
欧盟机构与其雇员间的争议案件。
煤钢企业及企业协会与欧委会间有关征税、生产、价格以及垄断协议和集中的案件
由自然人或法人对欧盟提起的,旨在请求宣布欧盟有关法令无效,或指控欧盟机构失职,或要求损害赔偿的案件
行使仲裁权
司法机构的缺点
司法机构的特点
司法机构的性质
欧盟的性质
欧盟由27个欧洲国家组成的地区性、政府间、综合性的国际组织。
1、欧盟司法机构缺乏强有力的执行力
司法机构的判决必须以强制力作为后盾,但欧盟法并没有赋予欧洲法院相应的执行能力。
2、欧盟司法机构缺乏足够的影响力
在欧盟三权分立的体制中,欧洲法院处于最底层的地位。从成员国层面上看,多年来,欧洲人对欧洲法院知之甚少。除英国外,大多数欧洲国家的媒体很少聚焦于欧洲法院的活动。
欧盟的司法审判制度
司法审判的界定
欧盟的司法审判是指,欧盟的主要司法机构欧洲法院针对违约成员国的裁判活动。这种活动主要处理欧委会和成员国之间、成员国与成员国之间的关系。
概念
欧盟司法审判的法律根据
欧盟司法审判可以分为主要形式和次要形式,其中,主要形式指欧洲法院受理欧委会对成员国提起的诉讼以及成员国对成员国提起的诉讼;次要形式是指欧洲法院受理欧委会或成员国提起的对成员国的诉讼。两种形式的法律根据各有不同。
司法审判的提起
1、欧盟司法审判的诉讼范围
与欧盟法的渊源相适应,指控成员国违反欧盟法的诉讼范围大致有三种:
(1)违反了建立欧盟的基础条约
(2)违反了欧盟机构的立法;成员国违反欧盟机构的立法是指:它们没有遵守欧盟机构的指令、 规则和决定等次级立法的规定。
(3)如果成员国没有遵守欧洲法院对欧盟法作出的解释与补充
2欧盟司法审判的诉讼理由
成员国借口国内立法上的困难而不执行欧盟法
成员国因为分权而产生的行为违反了欧盟法。
成员国没有基本平等地实施欧盟法和国内法。
成员国以“自助”为名违反欧盟法。
3欧盟司法审判的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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