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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复习参考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复习参考
第一编 婚姻家庭法总论
第一章 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家庭法
婚姻: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愿建立夫妻关系的结合。
婚姻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2)必须以共同生活为目的;
(3)必须为当时社会制度所认可。
婚姻的种类:
(1)初婚与再婚(按结婚次数);
(2)单婚与重婚(按结婚主体构成);
(3)要式婚与事实婚(是否履行法定程序);
(4)合法婚姻与违法婚姻(是否符合法定要件)。
家庭: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的共同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的属性:
(一)自然属性;(二)社会属性。
为什么说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第一、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
第二、婚姻家庭是社会发展的产物;
第三、婚姻家庭的发展、变化的根本动因是社会条件及相关因素的综合影响。
第二章 亲属关系
亲属:是指由法律确认的,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行为而产生的,相互之间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社会关系。
亲属的特征:
1、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2、亲属有特定的产生原因;
3、亲属之间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现代亲属法律分类:配偶、血亲、姻亲。
配偶:男女因婚姻成立而互为配偶,是亲属关系的核心,是发生血亲、姻亲的源泉。
血亲:指的是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1)自然血亲——有真实血缘联系的亲属
(2)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血缘联系或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我国仅限于以下两种: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姻亲:指的是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配偶除外包括
(1)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女婿、嫂、姐妹夫。
(2)配偶的血亲。如公婆、岳父母。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如连襟、妯娌。
(4)血亲的配偶的血亲。如继兄弟姐妹、亲家。
亲系:
(一)父系亲、母系亲
(二)直系亲、旁系亲
1.直系亲
(1)直系血亲。它指与己身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生你的和你所生的);
(2)直系姻亲。它指己身直系血亲的配偶和配偶的直系血亲。
2.旁系亲
(1)旁系血亲。它指除直系血亲外,与己身同出一源的血亲。如兄弟姐妹;
(2)旁系姻亲。它指旁系血亲的配偶、配偶的旁系血亲。
我国婚姻法中“代”数的计算:
(一)代的计算
1、直系血亲代数的计算。己身为一代,往上或往下数……
2、旁系血亲代数的计算。首先找出同源直系血亲,按直系血亲的计算法,从己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代数。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记下代数,两边相等取一边,不等取代数大的一边。
(二)“三代”“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1、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内的旁系血亲,其范围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子女。
2、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高祖父母、外高祖父母以内的旁系血亲。
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1、配偶的发生和终止:配偶因男女结婚而发生。
配偶关系的消灭有两种原因:一是因配偶一方死亡而消灭;二是因夫妻离婚而消灭。
2、血亲的发生和终止:
(1)自然血亲的发生和消灭
出生是发生自然血亲唯一的原因。
自然血亲的身份和血缘关系,除一方死亡外,不因任何人为条件而消灭。
(2)拟制血亲的发生和消灭
1.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发生和消灭。
发生——因收养成立而发生;
消灭——因一方死亡而消灭;或因收养关系解除而消灭。
2.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发生和消灭
发生原因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因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与继父或继母结婚;且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教育。
(3)继父母子女拟制血亲消灭
——因继父母子女一方死亡而消灭;
——或因未成年的继子女因生母或生父与继父或继母离婚,生母或生父将继子女带走,继父母终止对继子女的抚养,而双方形成的抚养关系消灭(但已抚养成年的不消灭)
3.双方通过协议消灭;
4.一方通过诉讼解除。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1、亲属在婚姻家庭继承法上的效力:(一)扶养效力;(二)继承效力 ;(三)共同财产效力 ;(四)禁婚效力。
2、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一)法定代理效力;(二)监护效力;(三)对失踪人、精神病人申请宣告效力。
3、亲属在刑法上的效力:(一)犯罪构成效力;(二)告诉效力;(三)和解效力。
4、亲属在诉讼法上的效力:(一)回避效力;(二)上诉、申诉效力;(三)申请执行效力。
第三章 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指男女双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限制和干涉。
婚姻自由的特征: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人身权利;但婚姻自由也要受到法律约束。
婚姻自由的内容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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