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复习参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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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复习参考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复习参考 第一编 婚姻家庭法总论 第一章 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家庭法 婚姻: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愿建立夫妻关系的结合。 婚姻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2)必须以共同生活为目的; (3)必须为当时社会制度所认可。 婚姻的种类: (1)初婚与再婚(按结婚次数); (2)单婚与重婚(按结婚主体构成); (3)要式婚与事实婚(是否履行法定程序); (4)合法婚姻与违法婚姻(是否符合法定要件)。 家庭: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的共同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的属性: (一)自然属性;(二)社会属性。 为什么说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第一、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 第二、婚姻家庭是社会发展的产物; 第三、婚姻家庭的发展、变化的根本动因是社会条件及相关因素的综合影响。 第二章 亲属关系 亲属:是指由法律确认的,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行为而产生的,相互之间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社会关系。 亲属的特征: 1、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2、亲属有特定的产生原因; 3、亲属之间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现代亲属法律分类:配偶、血亲、姻亲。 配偶:男女因婚姻成立而互为配偶,是亲属关系的核心,是发生血亲、姻亲的源泉。 血亲:指的是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1)自然血亲——有真实血缘联系的亲属 (2)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血缘联系或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我国仅限于以下两种: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姻亲:指的是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配偶除外包括 (1)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女婿、嫂、姐妹夫。 (2)配偶的血亲。如公婆、岳父母。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如连襟、妯娌。 (4)血亲的配偶的血亲。如继兄弟姐妹、亲家。 亲系: (一)父系亲、母系亲 (二)直系亲、旁系亲 1.直系亲 (1)直系血亲。它指与己身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生你的和你所生的); (2)直系姻亲。它指己身直系血亲的配偶和配偶的直系血亲。 2.旁系亲 (1)旁系血亲。它指除直系血亲外,与己身同出一源的血亲。如兄弟姐妹; (2)旁系姻亲。它指旁系血亲的配偶、配偶的旁系血亲。 我国婚姻法中“代”数的计算: (一)代的计算 1、直系血亲代数的计算。己身为一代,往上或往下数…… 2、旁系血亲代数的计算。首先找出同源直系血亲,按直系血亲的计算法,从己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代数。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记下代数,两边相等取一边,不等取代数大的一边。 (二)“三代”“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1、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内的旁系血亲,其范围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子女。 2、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高祖父母、外高祖父母以内的旁系血亲。 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1、配偶的发生和终止:配偶因男女结婚而发生。 配偶关系的消灭有两种原因:一是因配偶一方死亡而消灭;二是因夫妻离婚而消灭。 2、血亲的发生和终止: (1)自然血亲的发生和消灭    出生是发生自然血亲唯一的原因。    自然血亲的身份和血缘关系,除一方死亡外,不因任何人为条件而消灭。 (2)拟制血亲的发生和消灭 1.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发生和消灭。 发生——因收养成立而发生; 消灭——因一方死亡而消灭;或因收养关系解除而消灭。 2.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发生和消灭 发生原因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因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与继父或继母结婚;且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教育。 (3)继父母子女拟制血亲消灭  ——因继父母子女一方死亡而消灭;  ——或因未成年的继子女因生母或生父与继父或继母离婚,生母或生父将继子女带走,继父母终止对继子女的抚养,而双方形成的抚养关系消灭(但已抚养成年的不消灭) 3.双方通过协议消灭; 4.一方通过诉讼解除。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1、亲属在婚姻家庭继承法上的效力:(一)扶养效力;(二)继承效力 ;(三)共同财产效力 ;(四)禁婚效力。 2、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一)法定代理效力;(二)监护效力;(三)对失踪人、精神病人申请宣告效力。 3、亲属在刑法上的效力:(一)犯罪构成效力;(二)告诉效力;(三)和解效力。 4、亲属在诉讼法上的效力:(一)回避效力;(二)上诉、申诉效力;(三)申请执行效力。 第三章 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指男女双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限制和干涉。 婚姻自由的特征: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人身权利;但婚姻自由也要受到法律约束。 婚姻自由的内容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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