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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如何正确看待涉税举报问题
如何正确看待涉税举报问题? 一、《税收征管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纳税人可以采用书信、口头、电话等形式检举;可以实名,也可以匿名,税务机关都会受理。 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均可受理,鼓励举报人尽可能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和税务违法事实证据。 二、举报有涉税举报动机: 1.以维护国家利益为目的; 2.以打击同行业竞争对手为目的; 3.有经济纠纷、以挟私报复为目的; 4.以索要奖励为目的; 5.因受不合理、不合法的待遇感到不公平而举报。 三、对举报人的保护 1,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检举材料。 2,严禁泄露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严禁将检举情况透露给被检举人及与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 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检举信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检举人的有关信息; 对匿名的检举书信及材料,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鉴定笔迹。 4,宣传报道和奖励检举有功人员,未经检举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四、关于举报奖励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对举报的有功人员,按其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 第六条 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本案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对本案检举人计发奖金: (一)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 (六)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五、涉税举报不予奖励的情形: (一)匿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或者检举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 (二)检举人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或者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税收违法行为证据的; (三)检举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 (四)检举人提供的线索与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无关的; (五)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六)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被检举前已经向税务机关报告其税收违法行为的;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 (八)检举人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税收违法行为信息检举的; (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单位法人代表、财务人员;税务人员、审计人员举报不予奖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自报本企业偷税问题不予奖励的批复》 国税函[2000]414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业法人代表举报本企业偷税不应给予举报奖励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对本企业偷税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他们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本企业偷税问题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 六、目前涉税举报案件的新趋势 一是举报数量不断攀升,举报内容集中化 二是举报形式多样化 三是多头举报时有发生 七、税务机关涉税举报查处的难点 一是举报案件立案难。 二是违规使用发票问题查处难。 三是对举报无证户案件的管理难。 四是稽查案件执行难。 八、案例一:广州小伙不满举报奖5元怒告税务 回应:依贡献大小 2011年09月04日来源:中国广播网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广州市民林荣达一次他在坐汽车出行时,发现花都汽车客运站开具的发票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林荣达随后向花都区地方税务局举报,税务局在核实情况、确认汽车客运站违法之后,向林荣达出具了名为“税收违法举报案件检查情况书面告知书”以及举报税务违法的领奖通知书。 这两份材料,一是告知林荣达,地税局已对花都汽车客运站进行处罚五百元,二是通知他到地税局领取五元的奖励金。而林荣达认为,自己打车去税务局举报、邮寄挂号信的费用都不止5块钱,地税局奖励太少,而针对汽车公司税务违法,税务局又滥用裁量权,处罚太轻。因此他决定将花都地税局告上法庭,但花都地税局的辩护人表示,地税局都是依法、按照有关工作程序作出处罚和奖励举报人的决定的,根据贡献的大小,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审批后,算出的奖励金额就只有5元钱。 一审林荣达败诉。 10月12日,广州中院二审判决,举报奖励本是税务部门提出并倡导,目的是为了监督各种应税行为,却仅奖励5元……如此奖励无法起到鼓励举报的积极示范作用。法院最后判决花都区地税局撤销已作出的奖励决定,并在60日内重新作出奖励决定。 12月6日,林荣达收到了花都地税局重新发来的“领奖通知书”。这次,奖金额提高到了50元。 九、案例二:以举报偷税漏税为名勒索财物 辽宁一职校校长被公诉 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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