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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第一的章总论(无题目版)2015.09
第一章 总 论
本章是全书最抽象的一章,涉及内容全部为法律基础知识,分值为10分左右,题型以单、多、判为主。
【本章内容结构】 本章教材分为3节: 第一节 法律基础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最重要) 第三节 法律责任
第一节 法律基础
一、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注意】本质与特征是一回事,无需特别区分。
二、法律关系三要素(★★★)
法律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注意】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1.主体 (1)公民(自然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 (3)国家 (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包括无国籍人) 【注意】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
2.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与义务 3.客体 (1)物 ①自然物:土地、矿藏等 ②人造物:建筑、机器等 ③货币和有价证券(一般等价物) 【注意】物可以有形态也可以没有形态。 (2)非物质财富 ①知识产品(智力成果):著作、发明等 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等(荣誉权) (3)行为——为了达到一定目的,包括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①生产经营行为; ②经济管理行为; ③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4)人身(部分或整体) 【注意1】活人的整个身体不是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法律事实(★)
分类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一)法律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非人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虽属人的行为引起,但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注意1】法律事件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二)法律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分类标准 分类内容 代表行为 行为是否合法 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行为的表现形式 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作出 意思表示行为 非表示行为 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 单方行为 遗嘱、行政命令 多方行为 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 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 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注意2】掌握“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区分。 【注意3】法律行为的反向问法,例:订立遗嘱是合法行为、积极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单方行为、要式行为、自主行为。
四、法的形式和分类(★★★) (一)法的形式
形式 制定机关 注意要点 宪 法 全国人大 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 律 全国人大——基本法律及其常委会——其他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省;省会、特区、较大的市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效力排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提示】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
(二)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 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 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划分 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香港特别法) 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 国际法和国内法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 公法和私法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注意1】“或裁或审原则”:平等主体之间出现经济纠纷时,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人民法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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