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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十八條之六及第二十八條之七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十八條之一
(第一項略)
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者,若外國發行人或占其整體營業收入百分之五十之從屬公司取得經濟部工業局或本公司委託之專業機構出具其係屬科技事業暨其產品或技術開發成功且具有市場性之明確意見書,合於下列各款條件者,本公司得出具同意其上市之證明文件:
(第一款至第三款略)
四、申請上市時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期財務報告之淨值不低於股本三分之二,且需證明有足供上市掛牌後十二個月的營運之營運資金。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之外國發行人,其淨值應不低於股本加計資本公積-發行溢價之合計數三分之二。
(第五款至第七款略)
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其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內有營建收入占總營業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或營建毛利占總毛利百分之二十以上,或營建收入或營建毛利所占比率較其他營業項目為高之情事者,應符合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所訂各款條件,本公司得出具同意其上市之證明文件;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之外國發行人,關於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實收資本額規範以股東權益計算之。但外國發行人與營造公司非屬關係人,且已建立完整內控制度及發包之招標程序、付款辦法符合行業慣例者,得排除適用第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以下略)
第二十八條之一
(第一項略)
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者,若外國發行人或占其整體營業收入百分之五十之從屬公司取得經濟部工業局或本公司委託之專業機構出具其係屬科技事業暨其產品或技術開發成功且具有市場性之明確意見書,合於下列各款條件者,本公司得出具同意其上市之證明文件:
(第一款至第三款略)
四、申請上市時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期財務報告之淨值不低於股本三分之二,且需證明有足供上市掛牌後十二個月的營運之營運資金。
(第五款至第七款略)
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其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內有營建收入占總營業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或營建毛利占總毛利百分之二十以上,或營建收入或營建毛利所占比率較其他營業項目為高之情事者,應符合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所訂各款條件,本公司得出具同意其上市之證明文件。但外國發行人與營造公司非屬關係人,且已建立完整內控制度及發包之招標程序、付款辦法符合行業慣例者,得排除適用第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以下略)
一、配合外國發行人每股面額不限新臺幣十元方案,爰於本條第2項第4款增加淨值應不低於股本加計資本公積-發行溢價之合計數三分之二之規範標準。
二、考量同準則第16條僅有實收資本額6億元之規範,爰於本條第3項增加股東權益6億元之適用。
第二十八條之六
外國發行人屬於母子公司關係之子公司申請其股票第一上市,雖合於本章有關規定,但不能符合下列各款情事,本公司認為不宜上市者,應不同意其股票上市:
(第一款至第二款略)
三、母公司及其聯屬公司,以及其公司之董事、監察人、代表人,暨持有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與其關係人總計持有申請公司之股份不得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七十,超過者,應於辦理上市前股票公開銷售時,使其降至百分之七十以下。但申請公司符合下列各款情事者,不在此限:
(一)(略)
(二)本款所訂持有股份總額限制對象以外之人持有股數達三億股以上者。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之外國發行人,本款所訂持有股份總額限制對象以外之人所換算之股東權益達六十億元以上者,亦同。
(以下略)
第二十八條之六
外國發行人屬於母子公司關係之子公司申請其股票第一上市,雖合於本章有關規定,但不能符合下列各款情事,本公司認為不宜上市者,應不同意其股票上市:
(第一款至第二款略)
三、母公司及其聯屬公司,以及其公司之董事、監察人、代表人,暨持有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與其關係人總計持有申請公司之股份不得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七十,超過者,應於辦理上市前股票公 開銷售時,使其降至百分之七十以下。但申請公司符合下列各款情事者,不在此限:
(一)(略)
(二)本款所訂持有股份總額限制對象以外之人持有股數達三億股以上者。
(以下略)
本條第1項第3款第2目增加以股東權益60億元之規範標準,其股東權益/股本之比例係參酌近期上市櫃公司之淨值股本比(約為2倍),故將相關監理標準改為以股東權益替代之。
第二十八條之七
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者,應以書面承諾下列事項:
(第一款至第三款略)
四、申請上市股份應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之。
(以下略)
第二十八條之七
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者,應以書面承諾下列事項:
(第一款至第三款略)
四、申請上市股份之每股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元整,並應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之。
(以下略)
配合刪除每股面額應為新臺幣十元之規定。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外國股票上市契約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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