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将出台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办法现征集意见技术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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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将出台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办法 现征集意见 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是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厦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自2015年初由市发改委牵头后,各项工作快速推进、取得显著成效。全市已初步营造“人人关注信用”“守信事事好办,失信寸步难行”的良好氛围。 据介绍,厦门已在全国率先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存量法人转码率已超过60%;编制了《厦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出台了《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系列法规;建成了全市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与国家、省信用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已发布53个部门近3000项信用信息目录,归集自然人和法人信用数据500余万条;设立了市信用服务中心,上线了“信用厦门”网站,开设了查询窗口;采取了“税易贷”等信用激励措施,为822家企业发放信用贷款近13余亿元;22个部门对6家严重纳税黑名单企业实施了联合惩戒。 为加快推进厦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厦门将出台《厦门市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今天,本报予以全文刊登,大家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厦门市发改委(市信用办)。 厦门市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厦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2007〕17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厦门市公共 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厦府〔2015〕307号)及各部门各领域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社会法人及16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重点职业人群(以下统称信用主体)。 本办法所称社会法人是指国家机关以外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依规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及其他非营利性法人。责任主体为社会法人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 本办法所称自然人,是指16周岁以上在厦门参加民事活动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在厦门行政区域内的港澳台居民和外国公民。 本办法所称重点职业人群是指社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重要岗位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应当取得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人员、公 务员以及行政事业性岗位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定代表人、律师、会计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统计从业人员、审计师、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证券期 货从业人员、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保险经纪人、医务人员、教师、科研人员、专利服务从业人员、项目经理、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导游等人员。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信用主体相关信用行为的认定、奖惩,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社会信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信用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办法,对信用主体信用行为的认定及奖惩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和协调。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公用事业单位、行业服务机构等,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具体负责依法制定各自领域信用主体信用行为标准,依法对相关信用行为 实施奖惩。 第五条 厦门市信用服务中心(简称市信用中心)是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技术管理方及信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和运维全市统一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厦门”网 站及APP和微信公众号,负责统一归集、整理和公示各单位提供的信用信息,负责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所需的软硬件支撑,负责提供信用信息查询、异议处理、 修复以及相关信用信息服务。 第六条 各部门负责依法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相关信用行为的奖惩清单、标准及其管理办法。 各部门可以结合电子办公系统,开发并完善电子办公系统中信用主体的相关信用信息自动记载、上传、关联及对接市信用中心平台的功能。 第七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主体信用行为的认定、奖惩办法的实施及管理。 第八条 信用主体对其信用信息享有知情权、异议权,可以向信用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提供信用信息的部门和组织申请查询信用信息,提出异议申请。信用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提供信用信息的部门和组织应当提供相应服务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章守信激励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守信行为,是指信用主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各部门认定的良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被市级以上职能部门、行业组织和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评定为守信的。 (二)获得国家、省、市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优秀称号、奖励等。 (三)各部门、机构认定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自然人参与志愿者活动、义务献血,法人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捐赠以及相关部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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