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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采访的法律探析——以偷拍偷录为视点.pdf

2007年12月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Dec.2007 第4期(总第34期) JoumM 0f F~ian College 0f PohficM ScienceLaw No.4(Sum NO.34) 隐性采访的法律探析 以偷拍偷录为视点 谢琦珍 (龙岩市电视台,福建龙岩 364000) 【摘 要】 偷拍偷录能够最大限度地逼近事实真相,突破显性采访环境的封闭性和事实本身的隐蔽性,一针 见血地抓住问题的本质,向受众展示出实实在在、有血有肉的新闻。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再次对舆论监督作出阐 述,促使我们有必要对偷拍偷录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作进一步的思考,以探讨偷拍偷录这一采访手段的合法途径与 禁区及如何规范的建议。 【关键词】 偷录偷拍;法律依据;法律禁区;规范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093(2007)一04—0088—04 偷拍偷录在当下的媒体采访中,是常用的采访手 手段之一,其法律实质应是采访权的重要内容。其法 段,许多媒体和学者认为,偷拍偷录能够最大限度地逼 律依据可以理解为是“采访对象由于实施了违背法律 近事实真相,突破显性采访环境的封闭性和事实本身 或违法犯罪的行为,他的自主权利发生退缩。”_1 从我 的隐蔽性,一针见血地抓住问题的本质,向受众展示出 国的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看,一般认为偷录偷拍采访 实实在在、有血有肉的新闻。而确实,偷拍偷录因为其 可以利用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新闻自由权、满足公民知 直观的事实,得到了许多受众的认可与赞同,电视台等 情权和舆论监督权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 媒体也因此提升了收视率,提高了影响力,在现实生活 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 中,已有许多成功的范例,在此,不再一一列举。但是, 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 偷拍偷录在给媒体、受众带来便利、直观、冲击、信服、 自由。”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 快感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法律问题,在此,笔者试图 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 就偷拍偷录的法律问题作一探讨,以期得到媒体同仁 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 及学术界方家批评指正。 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 一 、 偷拍偷录的法律依据 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新闻法,但这并不意味着媒体 (一)新闻自由权。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的采访行为无法可依。偷拍偷录作为隐性采访的重要 “新闻自由权”,但新闻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民主 【收稿日期】2007—09—12 【作者简介】谢琦珍(197l一),女,福建龙岩人,龙岩电视台对外部主任,编辑。 曩 2007年12月 谢琦珍:隐性采访的法律探析——以偷拍偷录为视点 第4期(总第34期) 政治的产物,公民作为新闻自由的权利主体,而新闻机 衡量记者素质高低的重要标准。电视台流行着“拍到 构和新闻工作者是新闻自由权利的具体实施者,新闻 才是硬道理”,偷拍偷录,成了记者们所喜欢采用的采 媒体就成了公民行使言论出版自由的重要途径。新闻 访手段。但是,在新闻采访中,尤其是以偷录偷拍为主 工作者的采访权作为新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受 要采访手段的隐性采访中,除了个人隐私权外,我国的 法律保护的,这就保障了记者对新闻事件有采访、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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