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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在税务稽查中的应用(扬州)
行政强制法在税务稽查中的应用 讲授人:李 登 喜 中国法学会会员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理事 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副教授 北京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 培训内容 一、《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背景及基本原则在税务稽查中的应用 二、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与税收强制 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在税务稽查中的应用 四、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在税务稽查中的应用 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在税务稽查中的应用 六、总结:税务稽查工作所涉及的税收征管法等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之冲突与衔接问题 一、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背景及其基本原则在税务稽查中的应用 (一)立法背景 《行政强制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我们老百姓被强制得还不够吗?”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治乱医软” 、“两肩挑”。 乱:根源是设定权。截止去年6月底,228部法律和600多部行政法规中,有72部法律和122部行政法规都各自规定了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种类五花八门。 滥:执法主体不规范,执法大队多,什么人都执法。用民间说法就是,“七八顶大盖帽管着一顶破草帽”,造成执法机构“打架”。而且,有些执法领域存在暴力执法现象、滥用职权现象。(“城管执法秘籍”案、“天价罚款”案、“天价滞纳金”案) 软:环保部门不作为,行政执法效率低下。比如,对违法排放黑烟污水的工厂“装聋作哑”,放任环境恶化。(河北鹿泉“生态观光项目”案) 《行政强制法》实际上主要是给行政机关“立规矩” ,是一部“控权法”,主要功能是规范执法、保障人权。 (1)规范执法的具体体现: 本法中设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作为义务的“应当”就有75处之多;设定行政机关禁止义务的“不得”有28处之多,使得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在《行政强制法》共71个条文中就达103个之多。 (2)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 明确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规定强制执行前(包括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及代履行之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自行履行义务。 明确规定执行和解制度。当然,执行是原则,和解是例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仅享有陈述事实、申辩理由的权利,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权利,同时确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也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除情况紧急外,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禁止夜袭)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返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返还财物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行政强制法》解决了哪些问题? 明确设定权,解决了设定权混乱的问题 统一行政强制方式,解决了种类繁多的问题 规范程序,解决和保证了执法的公正性问题 完善申请法院执行制度,解决了行政决定“执行难”即“软”的问题 规范权力主体,解决执法队伍“滥”的问题 《行政强制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件大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主要里程碑。 政府行政权力十余年间的第三次缩水,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立法三步曲中的第三步或者说是“收官之作”。 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有效遏制实践中的行政强制 “乱”、“滥”、“软”这样的“致命伤”,特别是天价罚款和天价滞纳金等现象。 (二)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在税务稽查中的应用 1.法定原则 第4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2.适当原则 第5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第6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4.禁止谋取利益原则 第7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 二、行政强制的种类、设定与税收强制 什么是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行政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为其设定的特定行政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所采取的,通过一定的强制力迫使行政相对人遵守行政管理规范、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实现特定的行政效果的行为。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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