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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瑕疵行政行为的效力探索
程序瑕疵行政行为的效力探索
作者:杨仓仓?? 发布时间:2013-10-30 11:28:12
????【摘要】《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三目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判决予以撤销,但是,如果将有程序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律予以撤销的话,是不现实,也是不科学的。通过研究案例发现,绝大多数的程序违法行为都没有被撤销,法院认为是程序瑕疵,而行政诉讼法并未确立程序瑕疵行政行为制度,在当前制度缺失的情况下,法院理解的程序瑕疵的情形有哪些?法院应当如何审查程序瑕疵以确保裁判的合理性?本文尝试结合案例,探讨前述问题。
????【关键词】行政行为??程序瑕疵??效力
????一、从同案三判的案例谈起
????案例一:被告A县公安局作出(2011)第019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对原告行政拘留十日。法院认为,被告违反了办案期限,故判决撤销被告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1]
????案例二:被告B市公安局作出(2011)第3755号治安行政处罚决定,对原告行政拘留十日。法院认为,被告违反了办案期限,存在瑕疵,但该瑕疵对原告的实体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质影响,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案例三:被告C市公安局作出(2010)第2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对原告行政拘留五日。法院认为,被告未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只是程序上的一种瑕疵,并不必然导致该处罚的可撤销性,故判决维持被告的处罚决定。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前述三个案例,法院均认定被告公安机关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办案期限,却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在第一个案例中,法院认为被告违反办案期限是“违反法定程序”,故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第3目之规定,作出了撤销判决。而在后两个案例中,法院认为违反办案期限是一种“瑕疵”,“瑕疵”不足以否定处罚决定的效力,故分别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分别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处罚决定的判决。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比较突出,同时,重程序的、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事的社会环境并未形成,如果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第3目之规定,相当一部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可能会撤销。[2]可是,行政诉讼法并未明文规定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瑕疵”, 那么,究竟要什么样的程序瑕疵,才是违反法定程序的瑕疵?才是应当撤销的瑕疵?
????二、法官理解的程序瑕疵
????也有一审法院曾像第一个案例那样,以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为由作出了撤销判决。在黄某诉D县公安局等治安行政处罚案中,一审法院认为D县公安局在程序上存在五项违法情形:无通知被传唤人家属的材料,多处记载的案发时间不一致,处罚的证据与调查的证据不一致,结案时间早于发案时间,无调解程序的材料,故一审撤销了D县公安局的公安处罚决定。但是,该案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该五项情形属于程序瑕疵,没有影响到实体上的行政处罚的公正性,故撤销了一审判决。多达五处的瑕疵不仅暴露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严谨及违法性,而二审法院把五项瑕疵一古脑地界定为程序瑕疵更是值得商榷。
????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行为方式、步骤构成了行政行为的空间表现形式;行为的时限、顺序构成了行政行为的时间表现形式。[3]“违反法定程序”即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期限、步骤、方式、顺序,但是,案例表明,即使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此中的绝大多数程序违法行为都被法院认定为程序瑕疵,没有被撤销。
????1、期限瑕疵
????所谓期限违法,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违反法定的期限。从法治的高度讲,有行为就有相应的期限,而且这种期限是具体的、法定的,违反了法定期限,同样会导致程序违法。[4]如《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违反时限的行为常见于治安行政处罚、道路行政处罚、林业行政裁决、土地行政裁决等案件中,如在劳动行政确认案中,被告未在法律规定的60天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违反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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