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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垄断与行政垄断

经济垄断与行政垄断 篇一:行政垄断基本问题研究 行政垄断基本问题研究 摘要:行政垄断是与经济垄断相对的概念,同时也区别于国家垄断和自然垄断,是行政机关及具有公共管理权力的组织限制、排除竞争的非法行为。滥用行政权力是其主要手段,追求经济利益是其的主要成因。行政垄断造成的后果不仅是破坏了竞争秩序,对行政权力本身也是极大的伤害。计划经济时代的影响是我国行政垄断深层次的原因,在目前市场经济 发展到纵深阶段,行政权力依然和经济实体交织在一起,影响着竞争秩序的确立。我国《反垄断法》确立了规制行政垄断在反垄断法中的地位,采用“合并立法,分别规制”的立法体例,采用概括和例举并行的方法,对行政垄断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但在立法中,在行政垄断执法主体、行政垄断法律责任、抽象性行政垄断等方面依然存在不足。 关键词:行政垄断 反垄断法 立法不足 一、行政垄断释义 (一)行政垄断概念 学者们对行政垄断持不同态度。有人认为这一提法是不科学的。以史际春教授为代表的学者认为“从逻辑和实践两方面看,区分行政性和经济性的垄断都是没有根据的。” 理由在于:(1)行政垄断与国家垄断很难截然分开,以“合法”或“非法”加以人为区分,极为牵强附会。(2)那种认为“行政垄断”是中国特色,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并无反行政垄断、国家垄断任务的观点,不符合当前反垄断法实际情况。(3)从主体角度划分反垄断法调整对象,只有在对应于不同主体行为应采取不同方法的前提下方有其价值,而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国家垄断的划分并不存在客观的方法论依据。 而承认“行政垄断”这一概念的学者对行政垄断也有不同的定义。有的理解为“行政垄断是由政府依靠公权力所实施的垄断”。有的则认为“行政垄断是行政权力加市场力量而形成的特殊垄断”。也有的认为“所谓行政性垄断,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而形成的经济领域的垄断”。还有的界定为“行政垄断是指国家经济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或妨碍企业之间的合法竞争”。以上种种观点都是学者们从不同角度所作的解释,都有其合理性。 《反垄断法》虽然没有明确定义“行政垄断”这一概念,但可归纳为“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而形成的垄断。” 由于立法没有对“滥用行政权力”进行界定,学界对滥用行政权力理解相差很大。有人认为滥用行政权力是一种既没有超越法定权限,也没有违反法定程序,只是动机与目的违法的行为。“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尽管其行为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也符合法定程序,但不符合法律授予这种权力的目的。” 另有人认为,滥用行政权力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既不受实体法也不受程序法的约束,是行政主体“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随意行使拥有的行政职权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行为。” 还有学者认为越权行使职权也是一种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滥用行政权力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超越授予的权限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因此,“滥用”可以指“无权而行使”、“超越权限而行使”和“不恰当行使”行政权力。 (二)行政垄断与自然垄断、国家垄断辨析 1.行政垄断与自然垄断。 自然垄断是当一个企业能以低于两个或更多企业的成本为整个市场供给一种物品和劳史际春:《关于中国反垄断法概念和对象的两个基本问题》,王晓晔编《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法律出版社1998。 史际春:《探索经济和法互动的真谛》,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14—421页。 吴炯:《反不正当竞争法答问》,中国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第74页。 务时形成的垄断。自然垄断行业具有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规模经济非常明显,平均成本和边际成本总是随产量增加而降低,规模愈大,生产成本就愈低,因此一般要求一个企业进行垄断性经营;二是有大量的“沉淀资本”,资金一旦投入就很难收回,也难改为其他用途;三是这些行业中的多数是公众所需要的基本服务,需要保证提供服务的稳定性、质量的可靠性和可信赖性等。 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的不同表现在:形成原因不同。行政垄断形成的原因都伴随着行政主体权力的运用,但自然垄断只有一部分自然垄断的维持需要行政垄断的干预,而有相当部分自然垄断的产生可以完全基于行业本身投资规模过于庞大等因素形成。存在行业不同。行政垄断存在的行业非常广泛,凡是需要政府进行规制的行业都可能会存在着一定的行政垄断现象,但是自然垄断行业往往是存在特定行业,因为行业本身决定了不适宜竞争的存在。 2.行政垄断与国家垄断。 首先,两者性质不同。国家垄断是指国家从有利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全局发展的目的出发,对某些部门和国有自然资源实行独占。国家垄断是一种合法、积极的垄断,往往以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作为依据,凭借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它和国家在一定时期的经济政策导向密切相关,是国家对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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