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度第六次智慧财产案例评析座谈会议纪录重点.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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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度第六次智慧财产案例评析座谈会议纪录重点

98 年度第六次智慧財產案例評析座談會議紀錄 壹 、 時間 :98.11.12 (四 )下午 2:00 貳 、 地點 :臺大創新育成中心 A 棟 1 樓 104 室 (台北市思源街 18 號 ) 參 、 主持人 :謝銘洋教授 記錄 :陸照婷 肆 、 出席人員 : 各界代表 (按姓名筆畫順序 )—王惠玲顧問 (TIPA 協 同主持人 , 惇安智慧財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石博仁主任(智慧局) 、李 崇僖助理教授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 、李貞儀律師 (寰瀛 法律事務所 ) 、何愛文律師(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 、沈宗倫助 理教授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林發立律師 (萬國法律事 務所 )、吳欣玲編譯(智慧局) 、熊誦梅法官 伍 、 討論提綱 :專利侵害之損害賠償計算 依我國專利法之規定 ,專利權受侵害時 ,專利權人得請求防止侵害 、排除侵 害 ,以及損害賠償 : 專利法第 84 條 I 發明專利權受侵害時 ,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 ,有 侵害之虞者 ,得請求防止之 。 II 專屬被授權人亦得為前項請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 ,從其約定 。 III 發明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依前二項規定為請求時 ,對於侵害專利權之物 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 ,得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 IV 發明人之姓名表示權受侵害時 ,得請求表示發明人之姓名或為其他回復名譽 之必要處分 。 V 本條所定之請求權 ,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 而消滅 ;自行為時起 ,逾十年者 ,亦同 。 專利法第 85 條 I 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 ,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 一 、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 。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 , 發明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 ,減除受害後實 1 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 ,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 二 、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 。於侵害人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 舉證時 ,以銷售該項物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 II 除前項規定外 ,發明專利權人之業務上信譽 ,因侵害而致減損時 ,得另請求 賠償相當金額 。 III 依前二項規定 ,侵害行為如屬故意 ,法院得依侵害情節 ,酌定損害額以上之 賠償 。但不得超過損害額之三倍 。 民事訴訟法第 222 條第 2 項 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 ,法院應審酌一 切情況 ,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 辦理民訴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 87 II 於侵害智慧財產權之損害賠償事件 ,得依原告之聲請囑託主管機關或其他適當機 構估算其損害數額或參考智慧財產權人於實施授權時可得收取之合理權利金數 額 ,核定損害賠償之數額 。 目前智慧財產法院迄今所為之專利相關判決雖然多 ,但判決被告侵害專利權成立 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判決仍屬有限 ,茲舉下列數件作為參考 : 1. 智慧財產法院97年民專訴字22號民事判決--以侵權行為人銷貨收入計算 損賠+2倍懲罰性賠償金 (附件一 ) 2. 智慧財產法院97年民訴專上易字第3號--所得利益計算損賠 (附件二 ) 3. 智慧財產法院97年民專上易字第4號--所得利益計算賠償+懲罰性賠償金 1.8倍 (附件三 ) 4. 智慧財產法院98年民專訴字第 1號--銷貨收入為計算基礎+2倍懲罰性賠償 金 (附件四 ) 5. 智慧財產法院98年民專上字第5號--所得利益計算賠償+懲罰性賠償金0.6 倍 (附件五 ) 6. 最高法院97台上227號判決—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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