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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解读《-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归属问题

论解读《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归属问题   论文摘要 2011年8月13日起,《婚姻法》必威体育精装版司法解释开始正式实施。其中最受关注的是对不动产归属的问题的规定,主要涉及夫妻一方婚前贷款购买房产的归属问题和父母赠与其子女房产的归属问题。这些规定满足了司法实践中的现实需要,明确了不动产的归属,使婚姻双方对离婚后财产的归属具有更加明晰的预期,也提高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论文关键词 《lt;婚姻法gt;解释三》 婚前个人财产 夫妻财产归属   经历了30多年市场经济的洗礼,中国给百姓打开了崭新的世界。公民精神的发育,市场经济的发展,权利意识观念的觉醒在极大的变革我国政治、经济、文化领域的同时,还促进了婚姻家庭的组成和发展。传统的婚姻观念逐步被追求自由爱情的现代爱情观所取代。追求以爱情为基础的自由婚姻以及共建美满幸福的家庭成了我国婚姻家庭生活的主基调。同时,随着女性受教育比例的大幅提升和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男主外女主内,男人在家庭中为主导的思想逐步被男女平等的新观念所取代。然而婚姻家庭新观念的产生以及婚姻家庭建立后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因为立法中存在的缺陷而使得夫妻间因财产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且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这不仅严重阻碍了夫妻间的和谐相处,家庭的美满构建,也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相违背。   一、制定《婚姻法解释(三)》的背景   我国现行《婚姻法》于1981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同年和2003年出台了《婚姻法解释(一)》和《婚姻法解释(二)》,就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和法律后果、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夫妻债务处理等问题作出详细解释,为审判实践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然而,据数据显示,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所受理的一审案件中,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比例逐年提高,纠纷主要集中在夫妻财产分配方面。涉及纠纷的财产主要包括婚前贷款买房以及夫妻之间赠与财产。纠之原因,主要是当前房价日渐上涨、人们对房产日益关注、房产越来越成为夫妻财产关系中最重要的财产形式,房产问题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影响越来越大。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婚姻法解释(三)》,并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不仅顺应了时代的潮流,为当前存在的一些社会热点问题提供了法律支持,进行了合理规范,也均衡保护了结婚的双方及其父母的利益,使婚姻中各方对离婚后财产的归属有更加清晰的预期,提高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二、夫妻一方婚前贷款购买房产的归属问题   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对此,有观点认为该条并没有平等的保护男女双方的权利,即没有从社会性别角度在中国普遍的“男婚女嫁”的前提下保护在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我认为此观点并没有系统的理解《婚姻法解释(三)》的制订理念。首先,我国《婚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则,婚姻关系是一种人身关系,不应该有强势、弱势的区分。如果通过强势和弱势来指婚姻双方经济地位上的差异,那么这种说法也有失偏颇。婚姻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保障婚姻自由,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这个目的有别于经济领域的立法,婚姻关系在存续期间固然有理财、使家庭财产增值的需求,但不应该本末倒置。当前社会家庭的财产数量增加、家庭结构多元复杂,《婚姻法解释(三)》以纠纷解决为宗旨,第十条更是注重保护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并不追求某种逻辑体系或价值上的圆满,更并非是忽略对女性的保护。实际上,在部分南方沿海发达城市,此条规定早已用进审判实践中,即在案件中对于婚前婚后财产的判断以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为标准而并非以房产证取得的时间为标准。对于婚前已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明确产权归登记人一方,对须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至于补偿,很多人认为女性在家庭生活中,难以对自己协助还贷进行举证,从而不利于对女性权益的保护,其实这是基于错误的认识。不少人误以为如果用丈夫的工资进行还贷,妻子的工资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就不属于共同还贷。实则《婚姻法》17条已经明确规定,夫妻任何一方的工资,奖金,炒股赚的钱,开公司的分红,写作赚的稿费版税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即使妻子是全职太太,以丈夫的收入还贷都属于夫妻共同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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