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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民众参与与限权思维
简论民众参与与限权思维 论文摘要:我国的法治现状较多年前已有极大改观,同时随着社会文化的发展,现阶段我国的法治国情呈现出两个特点:一是人民群众对法治进程的参与达到了空前的地步;二是现阶段的法治现状更多呈现为公权与私权的较量。法治国情这两个特点在中国最能被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推行所引发的法治效应体现。媒体的发展使得民众越来越能通过刑事个案参与到刑事诉讼的讨论当中,同时刑事诉讼法修改中规范公安、检察院、法院权力的性质更是符合当前法治国情中限制公权力的要求。 论文关键词 民众参与 限权思维 律师 精英路线 中国没有民主法治的传统。新中国成立前的法律往往是维护封建统治以及特权阶级的产物,法律制定之初缺少民众的参与,其实施过程也大多为统治阶级的强制执行,民众缺乏起码的话语权。新中国成立后的法治建设几经波折,法治建设的土壤匮乏是一方面重要原因,领导阶层法治观念的淡薄更是为反法治的大潮推波助澜。 1996年江泽民同志第一次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的报告中第一次阐述了依法治国的涵义,并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当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自此法治中国的进程缓步开始。 而从如今的法治发展中可以看出,最不能避免社会关注的法律即是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同时对法治环境影响最大的同样也是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刑事诉讼法素有“小宪法”之称,其与公民的人身自由、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息息相关。宪法在可见的未来可能还无法走上司法实践的舞台,如此刑事诉讼法将继续引领法治的潮流,决定法治改革的基础。固然法治非只包括刑事诉讼改革此一方面,但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及引发的关注将是现阶段中国最能决定法治国情,也是最能体现法治国情的重要因素。 一、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法与民众参与融合 目前的中国随着媒体及互联网的发展,伴随着各种法律界人士在网络中的宣传与推动,刑事诉讼从过去的“秘密”审判,逐渐走入人们的视野。而随着法治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也开始逐渐意识到刑事诉讼法律与自身不可割裂的关系,同时也意识到自己在刑事诉讼制度中运行所能具有的改变运转的能力。当然公民参与所形成的社会舆论之所以对刑事司法活动可能带来正面影响主要源于公民的监督功能。 社会的发展,信息流通的变快使人们每天能接受与处理的事务爆炸式增长。人们的关注点从与自身直接相关的事情,转移到与自身间接相关、甚或关系极为低微的事情中来。当然这一效应同时也因信息传播的变快,人们往往更能清楚的分析出非自己直接参与的事物与自身的联系有关。过去人们认为刑事诉讼毫不关己,认为自己可能终一生都不会参与到任何一起刑事诉讼之中,因此对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性毫无关注。其次即使认为刑事诉讼制度不公,但在当时的客观情形下自身力量的渺小与无组织,民众对制度的发展改变只能听之任之。 但如今主客观条件的改变促使着民众对法治参与程度的改变,在经历了多年不合理刑事诉讼制度后,眼下各种能走入公众视野的刑事冤案使得民众对刑事诉讼有了一种具象化的认知,而这样的认知与自身权利意识的觉醒、客观情况下自身话语权被信息网络的放大构成了民众对合理刑事诉讼制度的极度诉求。法治一词对民众是个过于模糊且抽象的概念,群体是很难理解这样一个在社会发展中不断变化意思的词语。但通过参与刑事个案的讨论互动,民众真切感受到了刑事诉讼法律与自身的息息相关,同时也认为自己在其中掌握了一定程度的发言权。这样的情况使得民众有一种在抽象的法治中尝到甜头的吸引力,从而使得民众愈发参加到刑事诉讼法及其修改实施的讨论中来。 这即是目前刑事诉讼所体现的民众参与的特点。公民参与刑事司法已经成为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特征之一。这不仅是一个国家司法民主的重要标志,而且也是保障刑事司法活动公正进行的一个重要方面。 这一特点历来为法律制定机关、法律执行机关所忽视。长久的从上至下的法律统治者意志论及由于历史原因群众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所导致的精英法律论使得民众的法治参与处于被忽视的状态。正视这一状态将大幅改变目前的法治进程。 二、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法发展与限制公权力的诉求相符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直接规定了在刑事诉讼中公权与私权的相互关系及发生冲突时的解决方法。其调整对象是公安、检察院、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从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的定义可以看出两者涉及公权机关在刑事追诉过程中的权力边际及公民等私权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范畴,而正是因为这样的范畴与社会公众是紧密相连的,所以其在社会中产生的影响和受到的关注也是超乎其他法律法规的。而目前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使得民众对公权力追诉犯罪时的权力边界更为关注。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发展时间并不长,从1979年通过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到如今不过三十多年的历史,但其重要性却不容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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