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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法律问题
简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法律问题 论文摘要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是保护公众健康的重要问题,但目前其立法与执法中仍存在着诸多法律问题。本文选取了几个最为重要的法律问题,即法律体系不完善,范围界定不清晰,经营者作用难发挥,试提出完善有关法律制度、以列举加概括方法明确范围和若干强化经营者责任办法等解决方案。 论文关键词 公共场所 控烟 经营者 随着大众对吸烟危害的认识深化,以及对健康的日益关注,公共场所吸烟控制,越来越成为公众关注的问题。2014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的修改意见,这无疑是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的一大进步,但就目前而言,公共场所控烟的立法与执法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一、 法律问题 (一)法律体系不完善 法律体系不完善,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国家没有相对应的法律,甚至连有关公共场所卫生的法律都没有,只有一些条例,适用时难免繁琐混乱,而公共卫生关系民众日常生活与健康,意义不可谓不重大,理应有权威、统一的法律来支撑,而公共场所控制吸烟作为公共卫生的重要部分,理应体现在法律之中。 另外,在此送审稿出台之前,我国已多部有关于此方面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但这些规范之间互相不协调,与现在的送审稿之间也多有不统一之处。如上海和杭州的有关公共场所控烟的地方性法规都规定了餐厅、宾馆等部分公共场所的室内可以设立吸烟区域,这与卫生部于2011年公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现在的送审稿中的“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款相悖,适用时难免会出现问题。 由此可见,公共场所控烟缺乏上位的法律,相关规范之间互不协调,法律体系还有待完善。 (二)范围界定不清晰 公共场所控烟,顾名思义,针对的范围应该是公共场所。但是何为公共场所,现有的规范中并没有统一的认识。 如1987年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列举了28类“公共场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此中并没有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机关单位等明显应列入的场所,显然是很不完善的。 2009年《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同样通过列举的方式定义了“公共场所”,将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办事场所等列入,定义更为完善具体,相对更好操作。 而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中,一方面,对公共场所只做了非常笼统的定义: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另一方面,通过禁止性规定,实质上将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也纳入公共场所范围,这在以往的规范中是没有的。送审稿的规定太过笼统,实质上不利于民众以及执法人员真正区分何为公共场所。 现在送审稿的模糊定义,相关规范各不相同的定义,使得公共场所的范围界定十分不清晰,令人困惑,难以对人的行为产生真正的指导和预防意义,难以实现条例设置的初衷。 (三)经营者作用难发挥 吸烟行为发生频率大、速度快、范围广、场所多,如果只靠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无疑是鞭长莫及,难以应对。所以说公共场所控烟,关键其实不在行政机关监督,而在于经营者负起责任。但是纵观现有规范,虽然看似规定了经营者的责任,但是其作用难以发挥。 一方面,只规定了经营者的责任,对经营者的监测不够。以送审稿为例,其规定了“鼓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本场所的管理”,对于安装监测设施只停留在“鼓励”阶段。可想而知,对于餐厅、宾馆等公共场所经营者而言,取悦于消费者远比控烟更重要,如果没有安装监测装置,再加上行政部门时间与人员有限,也不可能时时刻刻前来监督,可谓是“天高皇帝远”,他们真的会冒着冒犯消费者的风险,老老实实地履行法条中规定的控烟劝阻行为吗?答案恐怕是否定的。就如同与环境相关的排污行为,如果不对每个排污口都进行监测,恐怕偷偷排污、瞒而不报者大有人在,治理排污、总量控制只能是一纸空谈。同样的道理,如果不对每个公共场所安排监测设施进行监测,经营者的责任就难以得到真正有效的履行。 另一方面,即使经营者有心去做,他们所能做的也达不到控制的力度。还是以送审稿为例,经营者面对吸烟的人,可以“劝阻”,劝阻不听可以强制其离开。但是吸烟行为发生频率大,速度快,来不来得及一一劝阻且不说,等劝不成,强制其离开了,恐怕一支烟也抽完了,损害后果也已经造成了,抽烟的人也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损失,下回还照抽不误,那么这样的控制究竟有什么实质性的作用?处罚是一种较好的控制方式,但是送审稿中,只有相关行政机关有处罚权,“天高皇帝远”的行政机关,每天面对如此多的场所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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