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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国际非政府组织(INGO)在中国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简析国际非政府组织(INGO)在中国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论文摘要 国际非政府组织(INGO)因其在国际社会各个领域中发挥的独特作用,受到了各国政府的重视与认可。然而,目前我国对国际非政府组织(INGO)的登记与管理尚无明确法律规定,政策方面也缺乏统一连贯的指导意见。因此,国际非政府组织(INGO)在我国面临着主体资格无法确认、相关权利无法确权及保护等法律障碍,甚至处于因权利受侵犯而维权时中国法院无法认可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尴尬境地。而其中,由于国际非政府组织(INGO)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在我国尚无明确法律规定,相关被侵权组织在中国法院无法起诉侵权方而导致的维权不能情形尤为突出。本文通过我国法律法规的统一性规定,着力论证符合一定条件的国际非政府组织(INGO)在我国法上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论文关键词 国际非政府组织(INGO)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一、国际非政府组织(INGO)的定义  国际非政府组织(INGO)是针对政府间组织而言的,一种以社团、协会为主要组织形式的民间社会团体组织。在联合国成立之后,一些政府间机构之外的组织参与到了联合国的会议和活动中,对于这些机构和组织,联合国以一种简明的形式把它们称为非政府组织。1950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第288(X)号决议中规定:“任何国际组织,凡不是经由政府间协议而建立的,都被认为是为此种安排而成立的非政府组织。”1968年的第1296号决议中重申了这一定义。此外,联合国官方网站在联合国民间组织板块单独设有民间组织数据库,以统计与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ECOSOC)建立和合作关系的30000多个民间社会组织。根据民间组织综合系统数据库显示,这些注册民间组织中大部分都是非政府组织,包括协会、基金、联合会以及近1000个土著人民组织。越来越多的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团成为了联合国系统的合作伙伴并被授予咨商地位,在联合国主要会议均扮演重要角色,为联合国及各个国家政府提供政策或活动组织方面的参考,成为联合国以及各个国家之间交流与合作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  二、国际非政府组织(INGO)在中国的现状与困境  随着2010年中国上海世界博览会的成功召开,众多国际非政府组织(INGO)借此平台在各个领域纷纷开展了有较大影响力的活动和探索,为此上海世博会专门在其会场B片区开设了国际组织联合馆,一些重要的国际非政府组织(INGO)亦单独在此开设展馆。随着中国进一步的改革开放,可以预见国际非政府组织(INGO)亦会进一步加大自身在中国地区的影响力及对公益事业的参与度。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超过1000个国际非政府组织(INGO)活跃在我国环保、扶贫、教育等多个社会领域,其影响力不容小觑。  然而至今,我国尚未启动对在中国进行各种活动的国际非政府组织(INGO)的统一注册登记,且未出台有关国际非政府组织(INGO)在华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因此,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国际非政府组织(INGO)目前只能通过国家之间甚至国际层面的协调或签署有关“谅解备忘录”方式,经我国政府部门批准后阶段性地从事专门活动。鉴于国际非政府组织(INGO)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跨国公司或财团法人,其往往因其公益性、独立性、社会性成为各国之间联系的纽带,并在国际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丰富多彩的角色。同时,由于个别知名的国际非政府组织(INGO)具有较强的号召力,其名称、标识、荣誉等权利日益受到一些不法分子的利侵犯和利用,而由于我国缺少相关明确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制,致使国际非政府组织(INGO)在我国维权时遇到各种法律瓶颈和障碍。  三、国际非政府组织(INGO)在我国法上的诉讼权利能力基础  (一)绝大多数国际非政府组织(INGO)与我国社会团体具有同质性,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是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是诉讼要件之一。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有着密切的联系。在通常情况下,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这些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  按照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定义,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属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社会团体。除所在国法定设立程序有差别外,国际非政府组织(INGO)无论其组织性质或其成立基础均与我国的社会团体法人相近,且绝大多数均以社会团体为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组织章程开展非营利性的社会活动。  因此,经组织登记地或注册地合法登记的国际非政府组织(INGO)符合我国法定社会团体的主要概念和特征,理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社会团体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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