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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图书馆法与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简析图书馆法与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论文摘要 图书馆法是调整和规范图书馆事业和相关活动的法律,它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从本质上来说,图书馆法属于专门法范畴,本文从法律角度对其进行解读。  论文关键词 图书馆法 图书馆事业 规范  一、图书馆法的法理学分析  从法理学角度来说,图书馆法的性质定位主要是从它的制定主体、适用范围以及它调整手段的强制性程度角度来分析。通过法理学的分析可以比较深入的理解图书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定位,为图书馆法的制定和修改确定方向。我国现今还没有制定图书馆法,在理论上的研究和探讨丰富了其修改内容。  (一)图书馆法的制定主体  在法理学上根据制定法律法规的主体地位不同,对法律的效力等级进行了划分。图书馆法作为一部法律,其应该由我国的立法机关进行制定,也就是说是由国家法定立法机关制定和认可。在法理学上,效力等级应该属于一般法律的范畴。地位低于基本法但高于相关的行政法规。  (二)图书馆法的适用范围  图书馆法应该是调整图书馆事业和图书馆活动的法律,在宏观角度来说,图书馆法还应该调整国家管理部门和各个图书馆之间关系的法律,主要是从方向的指导和行政上的隶属关系来实现的。图书馆法由国家统一制定,在适用上适用于全国领域内的和其相关的活动和关系的调整上。从适用的具体范围和领域来说主要是图书馆事业的活动,从这个角度来说,图书馆法应该是一部专门的法律,或者说是一个行业法律。因此,应该充分尊重行业的特点和规律,在进行立法的时候要深入研究图书馆事业活动的特点,才能将法律制定完善。  (三)图书馆法的惩戒手段  法律的实施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出于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国家规定了不同的法律在强制力的程度上不尽相同,同时严格规定了与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相关的立法主体的特定性。图书馆法作为一部行业规范,在强制力上应该处于同行政法的相关惩戒手段相当,当然在出现比较严重的违反行为,在立法的时候应当考虑好与其他相关的法律的衔接,比如行政制裁,民事责任和严重行为的刑事责任等。  二、图书馆法的历史发展及域内域外立法概况  (一)图书馆法的历史发展  图书馆法的历史发展应追溯到美国,在195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一部适用于全国范围的《图书馆服务法》,之后又通过其他相关的法令的公布,比如版权法等的颁布,形成了一个图书馆法体系。之后比较突出的是在日本的发展,在1898年它就颁布了《图书馆令》,之后陆续颁布了《图书馆员法》和之后的《学校图书馆法》,也以此为基础形成了图书馆法的体系。之后世界各国在图书馆事业领域的立法也逐渐增多,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规制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法律或法令。发展比较早的美国和日本都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图书馆法体系。  (二)我国图书馆的立法发展概述  我国的第一部图书馆法是清政府在1910年制定颁布的《京师及各省图书馆通行章程》,之后的在国民政府时期都有相关的条例颁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政府多次以行政章程的形式颁布相关的图书馆规制准则。这一时期图书馆条例章程都有着明显的行政法规执行的性质。之后的发展是在各个省区分别制定适用于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图书馆条例等的形式,图书馆相关的规制活动也呈现出地域色彩和分散性的特点。虽然在地方各个规章条例的针对性比较强,但是相关的制定比较分散,没有统一的制定原则,立法技术也参差不齐。这样我国的图书馆法体系很难建立起来。  (三)域外图书馆立法的经验  图书馆立法在国外的发展比较早,在具体的分类上,在国外图书馆法一般属于教育行政体系的范畴,我国的图书馆法倾向于文化行政法规的范围。外国以一部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法令作为统领,其他几部相关的法令或条例作为基础,逐渐完善和发展起来的图书馆法体系。这一方式的构建,不仅可以在法令的普适性性上和统领性上,能很好的起到指导和基础作用,而且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在社会实践发展中,可以不断的以相关条例的方式更新和补充进来,从而有很强的适应性和实用性。这样的立法模式是跟各国的法律传统密切相关的,受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不同法律体系模式,同时也受到各国的现实文化环境和法律传统的影响。  三、图书馆法在图书馆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图书馆法在图书馆事业活动中起到的是保驾护航的作用,除了起到法律自身的社会规范作用外,主要是通过对权利义务的调整,规范相关的行为。具体在图书馆事业中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确权作用  图书馆法通过对权利的规定,对各个活动主体享有的权利进行规定,确认其权利的合法性从而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受他人侵犯,对于正当的权利进行法律上的确认也就是确权。在图书馆法的制定过程当中,除了要考虑对现有的既得权利的保障之外,还要根据时代发展和相关行业发展特点,比如,现阶段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带来的图书馆领域的数字化变革。因此,应对新出现的权利进行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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