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人员可为配偶助选了行政中立法修正条文解析.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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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可为配偶助选了行政中立法修正条文解析

刊登於:空大學訊第 518 期(104.3.1 出刊),PP.48-53   公務人員可為配偶助選了:行政中立法修正條文解析  賴維堯  一、前言:「行政中立法」首次修法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行政中立法」)於民國 98 年 6 月 10 日公布施行後,迄今 5 年半,終於完成首次修法,立法院 於 103 年 11 月 11 日三讀通過修正第 5 、第 9 及第 17 條條文,使之 更加規範明確與較合情理,並經總統 11 月 26 日公布施行。該法首次 修正之三條條文的意涵及由來,解析如下。  二、103 年 11 月修正條文三項重點 (一)公務人員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公職候選人者,公 務人員可以助選及具名廣告(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6 款) 第 9 條初始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 拜票」、「公務人員不得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並未就公 務人員得否為公職候選人之配偶、父母等親人予以助選或媒體廣告, 而有不同規範限制。意即公務人員之配偶、父母等親人為公職候選人 者,公務人員仍不得於下班時間、請假或留職停薪期間,為公職候選 人之配偶、父母等親人,從事公開站台、遊行或拜票之助選行為,也 不得從事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之宣傳支持活動。 上述不論公務人員之親疏遠近親人(親者配偶、父母、子女、稍 1    遠者表兄、叔伯、姑姨)欲為民服務參選公職候選人時,一律禁止實 為親屬之公務人員助選行為及廣告活動,在法上有立足之處,但在情 理上確有不符社會人際網絡行為互動常模之虞,於是各界檢討及釋示 公函不絕而起,其中較為代表性並有突破效果者,係指宜蘭縣長林聰 賢(98 年 12 月 20 日上任迄今連二屆縣長)於 98 年參選宜蘭縣長期 間,林縣長候選人欲請夫人(林夫人為宜蘭縣政府轄屬公務員)公開 上台、遊行或拜票,宜蘭縣政府為此特函銓敘部請示可否?銓敘部起 初函復不可,然經多方意見反應及思納情理,最後於 98 年 11 月 13 日發布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放寛規定為「公務人員 之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血親為公職候選人時,得以眷屬身分站台未助 講。」(「施行細則」第 6 條)。 「行政中立法」主管機關銓敘部之上開「站台未助講」施行細則 放寛規定,社會雖有為善未全之批評意見,然也得到各方候選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公務人員之接受並予遵行,而立法院研擬放寛修法 工作亦持續進行,直到 103 年台北市長選舉,再見類似爭議情形。 103 年台北市長選舉,無黨籍候選人柯文哲全國聞名,其夫人陳 佩琪女士為公務人員(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婦幼院區小兒科醫 師),可否為夫從事突破「站台不助講」層次之助選活動或行為?各 界議論紛紛,立法院察納社會輿情順勢修法,將「行政中立法 」第 9 條之助選規定,修正放寛為「公務人員不得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 2    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不在此限。」使規範層次由行政命令性質之施行細則提升至法律位階 (注:該項規定得莞爾稱為「陳佩琪條款」)。立法院同時亦本相同修 法理則,將同條之媒體廣告規定,修正放寛為「公務人員不得在大眾 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 觀察上述公務人員助選規定內涵,立法院修法較先前銓敘部施行 細則有所寛緩,不僅寛至二親等血親 (例如:祖父母、孫子女),二 親等以內姻親者(例如:岳父、岳母、姊夫、弟媳)同步受惠適用。 此外,「行政中立法」為期公務人員為配偶、父母等親人之助選 行為及廣告活動,遵守公私分離原則,特地於第 9 條增列第 3 項規定: 助選及廣告二但書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項」。 (二)公立學術研究機構未兼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排除行政中立法 準用人員範疇(第 17 條第 3 項) 「行政中立法」第 17 條為準用人員範疇,其中公立學術研究機 構研究人員(例如: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如何納入規範議題,初始 規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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