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11吉高速公司债券.PDFVIP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11吉高速公司债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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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11吉高速公司债券

股票简称:吉林高速 证券代码:601518 编号:临2017-035 债券简称:11 吉高速 债券代码:122148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 “11 吉高速”公司债券赎回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赎回登记日:2017 年6 月16 日  赎回价格:105.5 元/张(含当期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  赎回款发放日:2017 年6 月21 日 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 (2017 年6 月 19 日)起 “11 吉高速”公司债 券将停止交易;本次赎回完成后,“11 吉高速”公司债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 牌。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 年6 月发行“11 吉高 速”公司债券,2017 年6 月21 日为本期债券第5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根据《吉 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 书》) 的约定,公司可于本期债券第5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 个交易日, 决定是否行使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7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赎回“11 吉高速”公司债券的议案》,决定行使“11 吉高速”公 司债券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11 吉高速”公司债券全 部赎回 (详见公司公告:临2017-018)。 现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 1 和公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就赎回有关事项向全体“11 吉高速”公司 债券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赎回条款 公司《募集说明书》有关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的条款约定如下: 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5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决定行使赎 回权,本期债券将被视为第5 年全部到期,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 向投资者赎回全部公司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期债券到期本息支付相同,将 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 关规定办理。若不行使赎回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在第6 年、第7 年存续。 二、本次公司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赎回条件的有关情况 2017 年6 月21 日为“11 吉高速”公司债券的第5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根据 《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可于本期债券第5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 个 交易日,决定是否行使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二)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2017 年6 月16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11 吉高速”公司债券的 全部持有人。 (三)赎回价格 根据本公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赎回的约定,“11 吉高速”公司债券的赎 回价格为105.5 元/张 (含当期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本次赎回的本金总额为 800,000,000 元,兑付第5 个计息年度利息总额为44,000,000 元。 (四)关于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兑息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 2 各兑付兑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兑付兑息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兑息机构自行承担。本 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兑息机构一 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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