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岁能能开诊所?.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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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岁能能开诊所?

65岁能不能开诊所? 毛毅坚 案情简介: ? 瓯海区景山张炳勋诊所(下称张炳勋诊所)经批准开办后,每次到卫生局校验时,均予以换发有效期为三年的《许可证》,2003年12月张炳勋诊所按规定申请校验,卫生局以张炳勋诊所负责人20O5年即将年满65周岁为由换发有效期为一年的《许可证》。张炳勋诊所对卫生局换发的《许可证》有效期限仅为一年有异议,要求卫生局作出答复。卫生局于2004年3月9日向张炳勋诊所作出了复函,称其颁发的《许可证》是根据浙卫发[2001]224号《关于对个体诊所从业人员有关年龄问题的批复》及 HYPERLINK /sogoupedia?query=%D5%E3%BD%AD%CA%A1 \t _blank 浙江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即申请设置诊所的个人,除具备执业资格外,还必须同时具备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故只为张炳勋诊所换发有效期为一年的《许可证》,张炳勋诊所认为卫生局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希望通过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卫生局换发的有效期为一年的《许可证》,并责令卫生局重新换发有效期为三年的《许可证》。 ? 代理: ? 我接受委托担任了本案的代理人。在仔细听取了委托人的陈述并认真地审阅了有关材料的基础上,代理人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在庭审中发表了如下的代理意见: ? 1、被告适用《浙江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为原告换发有效期为一年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法律依据错误。 ????原告在之前已申请设置个人诊所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告在2003年12月24日只是向被告申请对诊所校验,并非重新申请设置诊所。“诊所校验换证”与“申请设置诊所”系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HYPERLINK /sogoupedia?query=%D5%E3%BD%AD%CA%A1 \t _blank 浙江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是“申请设置诊所”的依据,而并非“诊所校验换证”的依据。“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也仅是“申请设置诊所”的年龄条件,而并非是“诊所校验换证”的条件。被告将“申请设置诊所”的依据,作为“诊所校验换证”的依据适用,认为原告负责人2005年底将超过65周岁,而仅为原告换发有效期为一年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风马牛不相及,显然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2、被告适用浙卫发[2001]224号《关于对个体诊所从业人员有关年龄问题的批复》为原告换发有效期为一年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法律依据错误。 ?? ①、该批复的性质为公文,不属于行政法规、规章,只是 HYPERLINK /sogoupedia?query=%D5%E3%BD%AD%CA%A1 \t _blank 浙江省卫生厅答复卫生局个案所作出的内部指导性意见。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国发[2000]23号)第十条规定,“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即用于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所作的答复意见;一般仅供行政处理机关参考,批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法律效力。 ? ②、该批复是对《浙江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一种解释、推理。《浙江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的发布单位是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卫生厅本身无权也未经授权对《浙江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的内容作出解释、推理。何况该批复的这种推理也是不能够成立的,是无效的。因为“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仅是“申请设置诊所”的年龄条件,并不能自然得出诊所成立以后校验换证时诊所负责人年龄必须“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该批复在没有在获得授权的情形下,仅凭推理而设定了校验时个体诊所负责人的年龄限制,违反了下位法应遵循上位法原则,该批复内容无效,不能成为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 ③、该批复是未向社会公布的文件,不能作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其他可以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只有经过合法程序制定并公布,才能生效。一个规范性文件,即便它的制定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但如果没有公布,则不能产生效力。这个原则,在《立法法》的多处地方都有明确体现。“立法应当公开”的原则,是法治和人权的一个最起码准则。 ? 3、无论是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还是《浙江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中所有有关医疗机构校验换证的条文,均没有对个体诊所校验换证时诊所负责人的年龄作出任何明确的限制条件。 ? 裁决: 200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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