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方案.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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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方案

第四篇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 本篇立足现实,对《矿产资源法》及相关的一些法律作了较为全面的解释。资源法规 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员。日常所说的资源包括的范围很广,例如人力资源、资金资源、自 然资源等。我们这里所讲的资源是指自然资源,特别是矿产资源。 国内外历史发展表明,资源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以传统农业为主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 资源并未成为经济增长的瓶颈,资源问题也未显露出来。但在以工业化和后工业化为主的社 会经济发展阶段,人口剧增、发展的渴望、科技现代化等强大的驱动力,导致对资源的利用 达到空前的程度。资源短缺、资源枯竭、资源掠夺、资源浪费、资源破坏等一系列问题及由 此引发的环境问题接踵而来。 资源科学是一门研究资源的形成、演化、质量特征、与时空规律性,及其与人类和社会 发展之相互关系的科学。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资源,协调资源与人口 经济和环境之间的关系,促使其向有利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方向演进。资源科学研究正向: 全球化、战略化、管理化、数量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资源可持续利用,是在不损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之自然物质基础的前提下,来满足当代 人需要的资源利用形式。资源可持续利用是代际分配合理,部门配置得当,经济、社会和生 态综合效益最佳的资源利用方式。资源可持续利用与资源配置及其机制密切相关,强调对资 源供求关系的认识,强调资源稀缺观念和意识,特别注重资源利用的生态问题,同时应建立 在资源代际公平分配基础上。资源法正是调整各种关系的法律条文。 第一章 绪 论 1.1 资源法概述 随着我的法制建设不断完善,我国正逐步成为一个法制国家。近年来,中国资源保护立 法有了长足的进展,资源保护法律框架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在现存的法律领域当中,资源保 护法尽管是一个新兴的部门,但其蓬勃发展的势头足以让我们对这一部门法的未来作出乐观 的预言。可以肯定,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型,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追求人与自然的 和谐必将成为未来中国经济发展的主题,而要达到这个目标,充分发挥法律对社会经济结构 的规制作用显然是富有效率的选择。为此,国家设立了一系列相关法律。 我国资源法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目前相关的资源法规主要有:(1)林业资源《中华人 民共和国森林法》;(2 )草原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3 )渔业资源:《中华人民共 和国渔业法》;(4 )矿产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5 )土地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6 )水 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7 )物种资源:《中华人民 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8 )气候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行政法规)》;(9 )风 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行政法规)》;(10)文物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2 矿产资源与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是由地质作用形成,在当前和将来的技术条件下,具有开发利用价值,呈固态、 液态和气态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按用途、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可划分为能源矿产、金属 矿产、非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等四大类。 矿产资源是可利用而不可再生的自然宝藏。人类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永远是个单向 的流程,今人用之太苛,后人必然无以为用。但是,人类又不能不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尤 其是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 如何科学地开发矿产资源,如何在利用矿产资源的同时不把“遗憾”留于后人,如何促使 资源开发管理立法化、科学化,已成为当今世界广泛关注的社会热点。 在我国,由于矿产资源立法起步较晚,如何全面实施矿产资源法,如何认定、区分矿产 资源法中所规定的相对利益主体,如何调整相对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如何依法处理矿产 业资源方面的各类现实难题,促进矿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已是今后矿业管理部门和 矿山企业的迫切任务。 1986 年3 月19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于1986 年10 月1 日起施行。1996 年8 月29 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矿产资源法》 作了修改,1998 年2 月12 日,国务院发布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 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作为矿产资源法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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