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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16年度股东年会、2017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 2017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吴颖律师、王琳律师出席公司2016 年度股东 年会 (以下简称“股东年会”)、2017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以下简称“A 股类别股东会议”)、2017 年第一次H 股类别股东会议(以下简称“H 股类别股 东会议”),上述股东年会、A 股类别股东会议及H 股类别股东会议合称“本次会 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高速公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会议的相关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 及复印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向本所律师出示的营业 执照、居民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证照及文件均为真实有效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 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同意公司 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会议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有关文件和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本次会议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开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2017 年3 月17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请召开2016 年度股东年会及境内外类别股东会议的议案》。经本所律 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17 年4 月7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2016 年度股东年会及2017 年第一次A 股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 通知列明了股东年会、A 股类别股东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内 容;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网站向H 股股东派发股东年会、A 股类别 股东会议、H 股类别股东会议通知,该等通知列明了股东年会、A 股类别股东会 议及H 股类别股东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股东年会及A 股类别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H 股类别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7 年5 月23 日14 时在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裙楼2-4 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 长胡伟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时间为:2017 年5 月23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所认可的时段。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年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名,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449,521,4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6.468% 。 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0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为 1,154,444,120 股;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 名,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95,077,319 股。 股东年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5 人,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81,2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 。参加网络 2 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 出席 A 股类别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154,44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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