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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权

三、我国知情同意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2.知情同意的权利主体与方式 我国法律对患者知情同意权行使主体的规定比较混乱。 概括起来,现行法律规定的可行使主体有: 患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家属、关系人。 知情同意的方式:书面。 四、?目前我国医务工作者落实知情同意权所存在的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1、知情同意书基本上都是各医院自行拟定,制作上不统一。 2、目前医务界按合理的医生标准进行告知与说明仍占主流。 3、告知方式有待改进。 ?(二)、建议 1、?由相关权威部门(如中华医学会)统一制定常见疾病诊疗的知情同意书。 2、适应时代要求,告知标准从以医生为中心转向以患者为中心。 3. 对医疗诊治措施及其风险以书面告知为主。 五、知情同意权与其它原则或权利的冲突 (一)与保护性医疗原则的冲突 1、各国对待保护性医疗的态度 美国:97%的人认为不应该对患者保守秘密; 日本:59%的人希望被告知病情; 我国:绝大多数重症患者的家属强烈要求医生不要与患者谈病情。 (一)与保护性医疗原则的冲突 2、我国保护性医疗原则的相关法律规定 《执业医师法》第26条第1款:“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1条:“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10条第2款:“医务人员对患者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 (一)与保护性医疗原则的冲突 3、案例分析 例1:一位30多岁的女性患乳房癌而收住入院手术切除乳腺,丈夫在术前通知书上签了字。术后病人发现自己左侧乳房已被切除,情绪低落,痛哭流涕,将医院及医生告上了法庭。 医生说,做手术前我们告诉了你的丈夫,而且你的丈夫也签了同意书。 病人说,问题是你医生手术前为什么不告诉我手术方案?我作为一个年轻的女性不能没有乳房,丈夫签字不能代表我的意见。 例2:一位来自农村的50岁女性病人,因胃部肿瘤收入病房。确诊为肿瘤后,其丈夫向医生提出尽量不要让患者知道她患了癌症。后经B超检查,患者意外知道了病情,晚上跳楼自杀身亡。其丈夫吵到医院,要追究医院的责任,并向医院索赔人民币14万元。 问题与讨论 知情同意权与保护性医疗谁优先? 个人的理解 知情同意权的目的:保护患者是知情同意权的根本目的; 行使知情同意权应以最大限度保护患者为边界,而不能以是否履行告知义务为边界。 实践中如何操作? 第一,在对患者实施诊断治疗之前,先征求其本人的意见。 第二,在对患者实施诊断治疗之前,先了解其需求或对生活质量的要求,在经济上、情感上,身体(残废)上的可接受程度。 第三如果患者的心理承受能力差,病情如实告知后会精神崩溃、丧失治疗信心、自杀倾向等等,应优先采取保护性的医疗制度,此时应由患者家属行使知情同意权。 家属如何行使知情同意权? 患者能授权的情形: 医院必须取得患者亲笔签名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证明患者委托他家属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作为代理人的家属还应向院方提交身份证和证明亲属关系的有关证明,如户籍资料。 患者不能授权的情形: 医务人员应与病人家属充分沟通说明情况并征得同意, 还应当将病人情况和与家属沟通情况在病历中记载清楚, 随后由患者家属行使知情同意权,并履行相关义务。 五、患者知情同意权与其它原则与或权利的冲突 (二)与特殊干预权的冲突 1、特殊干预权的概念 特殊干预权,又称特殊干涉权或者医疗特权,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医生为了不损害患者或社会他人利益,对患者自主权进行干预和限制,并由医生作出医疗决定的权利。 2、我国法律关于特殊干预权的相关规定 1994年国务院制定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执业医师法》第24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 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2、我国法律关于特殊干预权的相关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我国法律关于特殊干预权的相关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二)知情同意权与特殊干预权的冲突 2、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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