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安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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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南 陈金禄 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以来,公安工作的改革一直备受社会的关注。尽管各级公安机关近几年来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和尝试,也取得了一些初步成效,但是,由于公安机关现行管理体制的制约,这些探索和尝试大多都还停留在具体警务工作上,对现行公安管理体制是否需要改革以及如何改革的问题,由于长期以来我们自身的思想束缚太多,实事求是地解放思想不够,因而从理论研究至实践探索则仍然步履蹒跚。当前,进一步研究和解决公安机关管理体制的改革问题,已经成为牵动整个公安工作改革大局的关键。只有抓住和解决好这一关键问题,才能继续深化公安工作的其他改革措施,增创新时期公安工作的新优势,从而全面推进公安事业的发展。 一、现行的“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存在的不良状况 公安机关现行的管理体制可概括为:“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即由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双重领导,以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为主的体制。这种“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是建国以来一直实行的,确实在过去的公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80年代中期以前,它适合于当时的社会经济和治安状况,因而运行顺畅。但是,随着整个国家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这种管理体制所引发的弊端,在近几年来就显而易见了,主要的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条块分割过细,管理权力分散。 对于公安机关这一庞大的工作系统,要管理其工作及人事、财政等等,划分适当的“块”去实施是必要的。由于我国地域之间客观上存在的差异,如果公安机关搞全国上下“一杆子”插到底,显然是不现实的。现行公安管理体制规定以块为主、分级管理公安工作,这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区域内相对独立和封闭的经济及治安状况,是能够适应的。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经济状况还是治安状况,都已经打破了“块”的封闭性,趋向于“块”与“块”的联系性。因此,这种以块为主的分级管理明显地使公安管理权力过于分散,阻碍自上至下的警令畅通,已不能适应公安工作的需要。更为突出的是,有些地方的党委和政府在“分级管理”、“以块为主”的名义下,出于分担公安经费而不是工作需要的考虑,把“块”划得过细,如把市的公安分局放到区、把派出所放到街道(乡镇)去管理等等,由此导致了基层党委、政府使用警力从事诸如催粮、征税、推行计划生育等等非警务活动,招致了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诸多非议。还有些地方把“以块为主”的“分级管理”视为划地而治、各自为警,把所管辖区域内的公安机关当作保护本地局部利益的一支“自建自用”的武装力量,因此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 (二)系统指挥不灵,执法监督不力。尽管现行公安管理体制中也强调“统一领导、条块结合”,但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冲击下,客观上却形成了统一领导不了、条块结合不成的局面。从当今治安状态的特点来看,跨区域的刑事犯罪,区域之间息息相关的治安问题等等,都要求公安工作加强“条”的管理和控制力度,以实现在更广大的区域内公安队伍行动上的集中统一。然而,在有些地方的基层公安机关,由于其人事、财政管理权主要归同级党委、政府,上级公安机关被架空,成了“名义”上级,往往对系统内部的一些必要管理措施都难以实施,自然也就更难做到在更广大区域内公安机关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有效。 实践表明,以块为主的分级管理不仅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而且还不同程度地妨碍着基层公安机关正确地行使职权。在“以块为主”的屏障下,有些地方的基层党委和政府往往由于自身区域的、眼前的某些利益得失,甚至由于某些领导人的法制观念淡薄,而打着党对公安工作实施领导的旗号,强行对公安机关的正常执法行为进行不良干预。在这种强行干预面前,基层公安机关由于人事权、财权都受当地的管理制约,亦显得无可奈何。上级公安机关也难以对下级实施有效的执法监督,管理权、指挥权更是名存实亡,“条”的权力在“块”的权力面前显得软弱无力。长此以往,将严重地削弱公安机关的整体战斗力,引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不良现象,最终将构成对国家法制建设的极大阻碍。 二、确立“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是新时期公安工作的必然要求 现行“以块为主”管理体制存在的种种不良状况,已经严重地制约着公安事业的发展,明显地不适应当今公安工作的实际要求,必须进行改革。而且,现在已经基本具备了改革现行管理体制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环境。根据公安工作的发展趋势和国家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为了从根本上解决由于管理体制而引发的诸多弊端,我们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确立“以条为主”的新管理体制,以求得在“条”的统一前提下,实现“条”与“块”的有机结合。即:公安部接受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其它各级公安机关接受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双重领导,以上级公安机关实行统一管理为主的体制。这一体制可以概括地表述为:“党委领导,统一管理,条块结合,以条为主。” 确立和实行这一新的公安管理体制,将至少给公安工作创造以下三方面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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