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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研究中的十关系论论文.doc
刑法学研究中的十关系论论文 .freel House Dictionary of English Language的定义, 12辩称飞机不属于车辆;而控方则引用 Blacks Laann、Karl Engisch、Gtinther Jakobs),原因之一在于:他们既善于从具体案例与判决中归纳、提升出刑法的一般原理,又善于从刑法的一般原理归纳、提升出更为普遍的法哲学原理。日本的一些知名刑法学者会在退休前撰写具有独到见解的法哲学著作(如牧野英一、小野清一郎、团藤重光),恐怕也是因为如此。 许多问题通过演绎法是难以得出妥当结论的。例如,如何构建犯罪构成体系?仅靠演绎方法未必能够说明哪一种体系适合中国;而对司法机关认定犯罪的实践(经验与教训)的归纳,则有利于构建犯罪构成体系。又如,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究竟是财产所有权还是其他权利或者价值,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保护法益是住宅权还是住宅成员的安宁,受贿罪的保护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还是职务行为的公正性,都不是通过演绎可以得出的结论,而是需要通过归纳各种具有可罚性与不具有可罚性的行为得出妥当结论。 所以,刑法理论应当注重归纳方法的运用。要善于对社会生活事实、刑法的规定、判决(判例)进行归纳,总结出刑法的各种原则与原理;要善于对刑法的原则与原理等进行归纳,进一步提升为一般法哲学原理。 当然,运用归纳方法研究刑法时还存在目的性与方向性问题。为了从个别中概括出一般原理,必须依据于一般原理,否则不知道观察什么、怎么观察,必然在经验事实中迷失方向。这个问题的解决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演绎方法。所以,本文并不完全否认演绎方法,只是针对当前的研究现状提出少演绎、多归纳。 八、规范解释与事实认定 大体而言,刑法的适用是一个三段论的推理过程。刑法规范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如果二者相符合,便可以作出相应的判决。所以,解释者必须把具体的个案与刑法规范联系起来;对于案件事实,要以可能适用的刑法规范为指导进行分析;反之,对于刑法规范,要通过特定个案或者案件类型进行解释;一方面要将案件事实向刑法规范拉近,另一方面要将刑法规范向案件事实拉近。 但是,我国的刑法学大多表现为基于先前理解对刑法规范作出一般性解释,而不善于通过分析案件事实解释刑法规范。例如,对刑法上的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等概念,基于先前理解作出一般性解释,导致对向知情人出售伪造的国库券的案件提出无罪结论。再如,离开案件事实对刑法第279条的招摇撞骗进行一般性解释,导致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处理不协调。类似现象相当普遍。 诚然,在案件事实发生之前,或者说即使没有发生任何案件,刑法解释者也可能根据先前理解事先对刑法规范做出一般性解释。但是,案件事实是在案件发生后才能认定的,而案件事实总是千差万别,从不同的侧面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事实上,许多案件之所以定性不准,是因为人们对案件事实认定有误。因此,对案件事实的认识成为适用刑法的关键之一。在此意义上说,法律人的才能主要不在认识制定法,而正是在于有能力能够在法律的--规范的观点之下分析生活事实。 {17}(P187) 有的国家刑法制定了近百年。近百年来,无数的学者、法官、检察官、律师都在解释刑法规范;而且,只要该刑法没有废止,还将继续解释下去。无论是披露立法者的原意,还是揭示法条的客观含义,都不至于花费上百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人们之所以一直在解释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是因为活生生的正义需要从活生生的社会生活中发现;制定法的真实含义不只是隐藏在法条文字中,而且同样隐藏在具体的生活事实中。法律与事实共存亡,法律并非产生于事实发生之前。谈法律而不言事实,诚属荒唐!{11}(P118)一方面,任何一种解释结论的正义性,都只是相对于特定的时空、特定的生活事实而言,生活事实的变化总是要求新的解释结论。任何一种解释如果试图用最终的、权威性的解释取代基本文本的开放性,都会过早地吞噬文本的生命。{18}(P1555)解释者应当正视法律文本的开放性,懂得生活事实会不断地填充法律的含义,从而使法律具有生命力。另一方面,规范必须与生活事实进入一种关系,它必须符合事物。这就是我们所称的解释:探求规范的法律意义。然而这种意义并非如传统法学方法论所说的,仅隐藏在制定法中,隐藏在抽象而广泛的意义空洞的法律概念中,相反地,为了探求此种意义,我们必须回溯到某些直观的事物,回溯到有关的具体生活事实。没有意义,没有拟判断之生活事实的本质,是根本无法探求法律的意义的。因此,法律意义并非固定不变的事物,它系随着生活事实而变化--尽管法律文字始终不变--也就是随着生活本身而变化{17 }(P189)。 所以,法律的生命不仅在于逻辑,而且在于生活。 为了使刑法规范满足一个处在永久运动中的社会的所有新的需要,解释者在面对某种崭新的生活事实,同时根据正义理念认为有必要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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