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者如何为削减死刑作贡献论文.docVIP

刑法学者如何为削减死刑作贡献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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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者如何为削减死刑作贡献论文.doc

  刑法学者如何为削减死刑作贡献论文 .freelpliandi , odia restringenda. ) ; 责任主义也是刑法的基本原则, 结果责任违背了责任主义; 既然结果加重犯是结果责任的残渣, 理当限制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范围。 其二, 基本行为没有发生加重结果的特别危险, 只是由于偶然原因导致加重结果时, 不承认结果加重犯。前述危险性说虽然存在缺陷与疑问, 但有利于限制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范围。易言之, 为了限制死刑, 必须限制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范围; 而要限制结果加重犯的范围, 必须采取危险性说。根据危险性说, 只在当内在于基本犯中类型的、高度的危险性现实化为加重结果时, 才成立结果加重犯。例如, 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普通伤害行为, 被害人为了避免行为人的伤害, 从二楼窗户摔死的, 行为人不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由此看来, 对于行为人在实施基本行为的过程中, 被害人由于自杀自残等造成加重结果的, 原则上不宜认定为结果加重犯。③ 其三, 在要求行为人至少对加重结果具有过失的前提下, 必须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故意的结果加重犯, 并严格与过失的结果加重犯相区分, 进而论证对于过失的结果加重犯没有必要判处死刑。在国外刑法理论上, 对于是否存在故意的结果加重犯, 一直存在争议。3 (P17) 本文认为, 根据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 承认存在故意的结果加重犯实属理所当然(当然并不是承认任何结果加重犯都是故意的结果加重犯) 。例如, 从当前的局面来看, 承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故意的结果加重犯, 还不可避免。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故意的结果加重犯, 也可以起到限制死刑的作用。例如, 根据刑法第236 条的规定, 抢劫致人死亡的, 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承认故意的结果加重犯, 就意味着法定刑中的无期徒刑、死刑, 只能分配给故意的结果加重犯, 不能分配给过失的结果加重犯。因为过失与故意的罪过性相差很大, 报应与预防的必要性截然不同, 所以, 对于过失的结果加重犯不能与故意的结果加重犯作相同处理。刑法只是为了简短, 才将过失的结果加重犯与故意的结果加重犯规定于一个法定刑中, 判处死刑时应领会法律的精神。 其四, 必须将结果加重犯中的致人重伤与致人死亡相区别。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常常将重伤与死亡作为同一类型的加重结果规定在同一条款中。这便表面形成了对致人重伤与死亡都可以处相同刑罚的局面。但是, 生命法益与身体法益存在质的区别。在刑法条文针对“致人重伤、死亡”规定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时, 应当认为, 其中的最高法定刑并没有分配给致人重伤的情形。 其五, 必须将结果加重犯中的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与致人重伤、死亡相区别。刑法分则有的条款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作为加重结果进而规定一个加重法定刑(如第115 条, 另参见第121 条) 。可是,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法定最高刑只有7 年有期徒刑; 普通过失毁坏财物的不处罚(危害公共安全与业务过失的除外) 。因此, 应当将致人伤亡与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相区别。即使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加重结果的, 也不宜分配结果加重犯的中间线以上的法定刑。与普通过失毁坏财物的行为不受处罚相比较, 过失造成财产的加重结果, 只宜适用加重法定刑的较低刑或最低刑。此外, 有的分则条款将“造成严重后果”作为加重结果规定一个加重法定刑。人们常常认为, 其中的“严重后果”除致人伤亡外, 还包括财产的重大损失。但基于上述理由, 在加重法定刑过高的情况下, 应当认为“严重后果”不包含财产损失, 只限于人身伤亡。 例三: 情节加重犯。 由于种种原因, 我国刑法分则有许多条文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规定为法定刑升格条件。④其中, 因“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而加重法定刑至死刑的条款并不少见, 如第125 条、第127 条第1 款、第151 条第4 款、第170 条等等。显而易见, 不仅对“严重”、“特别严重”的认定不同, 会影响死刑的适用, 而且对“情节”的界定也影响死刑的适用。如果没有限制地将一切事实归入“情节”, 必然导致死刑的适用增加。死刑削减论者应当合理限制上述“情节”的范围, 并阐明限制的根据。 首先,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 分则的具体罪刑规范都是为了保护特定的法益, 所以, 应当从是否加重、增加了法益侵害来限定法定刑升格情节的范围。不仅如此, 即使表面上增加了法益侵害, 但如果所增加的法益侵害并不是罪刑规范所阻止的现象时, 也不能视为法定刑升格的情节。以结果为例。某种结果是否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害, 不能抽象地考察, 还必须结合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具体判断。换言之, 某种结果是否是罪刑规范所阻止的结果, 不能仅从客观方面考察, 还要联系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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