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初步分析 ——聚集于控诉方与被告人证明责任的分担论文.docVIP

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初步分析 ——聚集于控诉方与被告人证明责任的分担论文.doc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初步分析 ——聚集于控诉方与被告人证明责任的分担论文.doc

  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初步分析 ——聚集于控诉方与被告人证明责任的分担论文 .freelan experience);(7)请求变更现状的当事人理应承担的证明责任;等等。3当代大陆法系证明责任分配的通说是规范说。规范说按照法条的措辞、构造以及适用顺序,将法律规定分为权利根据规定、权利妨碍规定、权利消灭规定和权利行使阻止规定,并以法律规定的分类为依据,以法律规定的原则性与例外性关系及基本规定和相反规定的关系为标准分配证明责任。两大法系证明责任分配标准的区别及其长短之处主要由诉讼方法论上的差异引起。英美法系采用事实出发型诉讼,强调法官在具体诉讼中发现法、创造法的作用,以判例法优位为本旨;大陆法系采用法规出发型诉讼,按照裁判三段论强调法官在诉讼中实现法、确证法的作用,奉行制定法为裁判规范原则。4 2.分层还是整合。美国基于定罪量刑的审判阶段分离以及陪审团参与审判、事实审与法律审分别进行等原因,在证据法理论上,认为在每起诉讼中对于每个争议均存在三种责任,主张责任就是提出诉讼主张或请求的义务,如指控被告人杀人。举证责任就是提出证据证明诉讼主张或请求的义务。说服责任就是使事实的裁判者相信其举证证明的争议或事实的存在与否达到法律规定的程度的义务。后两者合称证明责任(burdens of proof),即按照法律要求的证明程度和标准证明待证事实或争议的义务。当然,也有人认为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和说服责任是各自独立而又相互区别的概念;或者认为证明责任就是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就是证明责任。5 还有一种分类,称为“证明责任分层理论”,它更具有实践意义。其内容要旨为:证明责任分为提供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前者控诉方与被告方都要承担,后者只能由控诉方来承担,而且控诉方对所控罪行的必要要件的证明责任,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是不能转移的。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被告方承担的提供证据的责任,又为“用证据推进的责任”。(burden of going forination)是被告人在刑事诉讼各阶段所应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表述为“No person shall be pelled in any criminal case to be a self”。联合国通过的许多国际法律文件均将此权利确立为刑事被告人在受到指控时所应享有的“最低限度之保障”。14美国学者认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实际包括两方面的要素:一是不受强迫性,即沉默或陈述均需出于自愿;二是有权拒绝提供任何证言或其他证据。这一权利作为正当法律程序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对检察官与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加以平衡。15 第一个要素是该特权的核心内容,也是理解本权利的关键。就像1918年美国联邦法院的一个判例中所说的那样:“一个有罪的人自愿戳破自己的脚趾,这丝毫也不违反宪法。恰恰相反,希望他这样做也不能算过分。宪法第五条修正案从未说,不允许某人自证其有罪,或者说,不允许劝说他这样做。它只是告诉我们,不得强迫任何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有罪。”16但是,第二个要素不是绝对的。在美国,它在适用范围上有一定的条件限制,也就是说,有很多例外情况被告人不享有该特权而必须作证。例如,在主体范围上只限于自然人,并且也只有当事者本人才有权拒绝作证,法人、非法人团体、合伙等不得享有该权利;还有,禁止在刑事案件中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禁止使用体力或道义强制强迫他提供证言,法律并不排斥以其身体本身作为证据,因为身体是物质的,而非言词的。也即非言词证据是排除在外的。例如控诉方可以提取被告人的血样、声纹,可以进行列队辨认、照片辨认等,这并不违背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17 从以上分析可以发现,该特权的要旨在于“反对强迫”,以求取诉讼之平衡;分析第二个要素,可以得出结论,任何规则都有它的适用范围而不是无限扩展。而让被告人承担部分证明责任,主要动因也是在另一层面寻求诉讼的平衡——取证能力的平衡。虽然这有法律强迫之嫌,但在功能与目的上与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殊途同归”,所以,在内在机理上两者是暗合的。 需要补充的是,让被告人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仅限于“提出证据的责任”,他们不承担说服责任,也即,被告人对此不举证不能导致法官推定其有罪。 总上,被告人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与无罪推定等原则并不是绝对的无法兼容,在某些情况下还可并行不悖。 四、证明责任进行分担的必要性 当然,有学者认为被告人不应承担证明责任;有学者主张被告人承担部分证明责任,如陈朴生即主张检察官仅需证明构成要件该当,被告应证明阻却违法性事由以及阻却责任事由的存在。18但笔者基于实质意义上的司法公正,考虑到程序对等的精神与实体法中的刑事政策需要,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在控诉方与被告方之间恰当的分配是必需的。 (一)分担程序事实的证明,达致程序对等 众所周知,我们有着浓厚的重实体轻程

文档评论(0)

ggkkppp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