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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的反射效力
民事判决的反射效力 什么是民事判决的反射效力? 反射效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 反射效如何作用于第三人? 反射效在审判实践中如何体现? 什么是民事判决的反射效力? 一、概念 既判力原则上仅仅拘束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不过当判决对于与当事人具有实体法上的特殊关系(从属关系或依存关系)的第三人反射性地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时,判决的这种效力就被称为判决的反射效,或者反射效力。即指本案判决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的实体权益义务所产生的影响。 二、反射效的性质 1.当事人自主选择性:反射效不属于法院职权调查事项 ,必须经当事人的援用才产生效力 。 2.效果的双重性:不仅能在诉讼法上为抗辩,而且也能在实体法上为实体抗辩 。 3.效力扩张的广泛性:反射效力及于判决主文和判决理由的判断。 反射效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 一、反射效产生的理论前提 1.民事诉讼程序的辩论主义原则 2.纠纷的相对性解决 正是辩论主义与纠纷的相对性解决的原理构成了确定判决向第三人产生反射效力的理论基础。原因在于,为了照顾到前后诉讼中对诉讼标的的审理在实体法秩序中获得一致性,不至于出现违背实体法相关原理的荒谬情形,才有必要引用前诉本案判决的效力,在后诉中一方面排除法院的相反认定,另一方面也遮断当事人的某些主张的提出与证据申请。相反,这些功能恰恰是既判力所缺失的,既判力只能在诉讼程序上片面的阻断相反认定的发生,但这往往会造成从正确的诉讼程序中得出不合理的实体法结果。 二、反射效的产生与发展 1. “反射效力”(Reflexwirkung)一词,最初是由德国民法学家耶林(Jhering)于1866年提出,其认为“法律上或经济上的事实,超越法律、行为人或权利人最初所欲达到之效力范围,而使第三人之权利领域亦受波及之效果,即为反射效力。 2. 德国的反射效力理论得到了日本民诉理论界的继承。在日本,兼子一博士是反射效力论的首推者,他认为,确定判决的反射效力,是指当事人之间的确定判决存在,对于原非既判力所及的第三人,反射地形成有利或者不利影响的现象。兼子理论在日本得到了中村英郎、奈良次郎、林屋礼二、吉野正三郎、谷口安平、吉村德重等许多知名学者的支持。 3. 在我国台湾地区,直到上世纪80年代前后,学者们才开始注意反射效问题,骆永家、陈荣宗、陈石狮等学者在台湾地区民诉法研究会第9次、第10次会议中,分别提到了判决的反射效;而正式提到反射效这一概念的民事诉讼法教科书是王甲乙先生等合著的民事诉讼法新论。最先对反射效问题进行系统研究的学者是吕太郎先生,其认为所谓反射效力,乃指第三人虽非确定判决之既判力所及,但因与当事人间存有一定之特殊关系,致使当事人因受既判力拘束,而反射的对该第三人发生利或不利之影响之效力。 反射效如何作用于第三人? 一、反射效不利地及于第三人 1. 合名公司承受的判决效力及于公司股东的情形。通过类推适用既判力扩张实定法根据中的“利益主张的代理行使”来寻求判决效扩张的正当性依据。 2.债务人获得的判决之效果及于其一般债权人(第三人)的情形,则通过“欠缺程序保障所必须的实质性利益”来寻求正当依据。 3. 转租的情形。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纠纷,当承租人获得不利判决时,其判决效力不及于转租人。同样,在债权人对于主债务人的诉讼中,债权人获得的胜诉的判决之既判力也不能不利地及于保证人,避免侵害保证人的程序保障权。 二、反射效有利地及于第三人 1.防御性的类型:即第三人为了维护自己地位,而使用对自己有利的判决效的情形。 2.攻击性的类型:即第三人为了获得自己地位,而攻击性地使用对自己有利的判决效的情形。 对第三人有利的判决因第三人援用而对其有利,对其不利的判决却因其不进行援用而对其不产生效力,这样对对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因此,一般而方,对于第三人进行的攻击性援用是应当予以否定的。但是对于公益性机关获得的胜诉判决,如果私人通过对此判决进行有利的援用而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允许这种情形下判决效扩张。 反射效在审判实践中如何体现? 判例:债权人Y针对主债务人A与保证人X提起了共同诉讼。由于主债务人A对Y进行争执,而保证人X不进行争执。因此法院将Y针对A与针对X的辩论进行分离。首先在债权人Y对保证人X展开的诉讼中,法院做出债权人Y胜诉的判决,判决的效力也因此获得确定。但是,债权人Y对主债务人A的诉讼中,法院却做出了债权人Y败诉的判决。简而言之,债权人Y对于保证人X提出的请求获得胜诉,而其对于主债务人的提出请求则遭受败诉结果。当债权人Y基于第一个胜诉判决来申请强制执行时,保证人X基于第二个的“主债务人A胜诉的判决”来提出请求异议之诉。最后,法院的结论是驳回保证人X的诉讼请求。 问题:如何运用反射效来评价这一判决? 判决理由: 一般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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