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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串通投标案
第三节 串通投标案 一、串通投标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概 念 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均没有规定此罪。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第27条规定:“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为了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正当竞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础上,根据司法实践,《刑法》在第223条设立了串通投标罪,并规定了单独的法定刑。1997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虿巳罪的罪名的意见》根据1997年《刑法》第223条规定了“串通投标罪”罪名。 (二)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招标,是指公布标准和条件,提出价格,招人承包或承买的活动。投标,是指在承包建筑工程或承买成套设备、大宗商品时,承包人或者买主按照招标公告的标准和条件提出价格,填具标单,请求承包。或承买的活动。招标与投标是在我国建筑工程等领域中普遍推行的一种常用的竞争方式。如果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将会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如果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将会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违背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严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投标人,是指在投标竞争活动中,决定并影响投标报价、请求承包或承买的参与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是指在投标过程中,暗中商量好抬高或者压低标价的行为。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是指由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而使招标人没有达到最佳的竞标结果,或者其他投标人无法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参与投标竞争,而受到损失的情况。上述“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这里的“情节严重”,一般包括多次串通投标屡教不改的;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采取威胁、利诱手段达到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目的的;造成招标、投标工作管理严重混乱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巨大的;等等。 (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行为。招标人,是指公布标准和条件,提出价格、寻求最佳承包人的发包方。所谓“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是指投标人与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相互勾结,影响、破坏和干扰招标秩序,使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行为。例如,投标人通过行贿等非法手段买通招标人提前获得有关报价条件、标准、信息;招标人审查评论投标人申请时,优先让与其暗中铝勾结的投标者中标等。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招标人和投标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受贿;有的是受亲友所托;有的是非法交易,互相向对方承诺好处或者利益;等等。但不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二、串通投标罪案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七十六条规定: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招标”与“投标”必须依法进行,必须遵循行业制度和规则,只有这样才能使招标投标市场顺利地进行公平、公正的竞争,推动市场经济正当交易、公平发展。由于《刑法》第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又规定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必须达到“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严重后果,因此,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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