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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优秀质量管理QC成果奖
评 审 办 法
(2016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电力建设创新驱动新常态,规范电力建设质量管理小组(以下简称QC)活动的管理,依据中国质量协会发布的有关QC小组活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建设优秀质量管理QC成果奖(以下简称QC成果奖)由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建协)组织评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火力发电、水电水利、输变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储能等电力工程的建设、总承包、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及调试等单位在工程建设实践中形成的QC成果的申报、评审及表彰。
第四条 QC成果奖评审每年开展一次。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QC成果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成果涉及安全、环保内容的关键技术应进行评审。
第六条 QC活动应按本企业质量管理有关规定进行,QC小组及课题应注册登记。
第七条 QC成果应体现“小、实、活、新”的特点。
第八条 QC小组活动过程应有QC诊断师的参与指导和评价,并有完整的活动记录。
第九条 企业研发的QC成果,应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装备、新材料”。
第十条 QC成果研发应以工程实际为依据,且符合PDCA循环程序,并定性、定量、正确的运用统计技术和工具。
第十一条 申报的QC成果应是本企业内部评审通过的成果。
第三章 申 报
第十二条 QC成果遵循自愿申报原则,由企业组织网上申报(网上申报流程见附件1)。
第十三条 网上申报需提交的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QC成果奖申报表(见附件2);
2.QC成果报告文本;
3.本企业QC成果内部评审文件。
第十四条 发表人在评审会议报到时,应提交电子版U盘1个,包括以下内容:
与网上申报资料相同的电子版文件。
QC成果发表PPT(5~8分钟)。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五条 QC成果奖的评审分为申报资料初审、会议评审和批准表彰三个阶段。
第十六条 中电建协负责组织对申报成果进行申报资料初审,通过初审的成果,进入会议评审阶段。
第十七条 中电建协负责组建QC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委员会由19~21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组成不应少于5家单位,主任委员应由中国电力建设专家委员会常委担任。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从中国电力建设专家委员会中遴选,专业应涵盖申报成果的各相关专业,具备高级技术职称,且高级QC诊断师不少于3人。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每个专业评审组成员不少于5人,且QC诊断师不少于2人,专业组组长应对评审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QC成果奖评审实行专家回避原则。
第二十二条 QC成果奖评审应保护企业知识产权。
第二十三条 QC成果奖的评审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QC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
第五章 评审会议程序
第二十五条 QC成果奖采用会议形式进行发表评审。会前应将成果文本及相关资料提供评审委员,使其熟悉成果内容,并准备评审意见。
第二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主任宣布评审委员会及专业评审组成员名单,并审议通过QC成果奖评审规则。
第二十七条 QC成果发表人在专业评审组会议上,按规定的顺序采用PPT进行发表,并回答评委质疑。
第二十八条 专业评审组按“问题解决型QC成果发表评审表”(见附件3)、“创新型QC成果发表评审表”(见附件4)进行评分。
第二十九条 QC成果应根据选题、原因分析(提出方案并确定最佳方案)、对策与实施、效果、发表及特点等六项内容进行定量评分、综合评审。
第三十条 专业评审组集体评议、达成共识,形成专业评审组评审意见,提出本组排序表。对涉及安全、环保内容的QC成果,专业评审组应进行专题评审。
第三十一条 召开QC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对各专业组形成的QC成果发表评审意见进行集中审核、评议及表决,形成评审委员会评审结论及会议纪要(见附件5)。
第六章 批准表彰
第三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QC成果,提交中电建协审定。在中电建协网站()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由中电建协批准表彰,并颁发证书。
第三十三条 批准表彰的QC成果奖,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相关奖项。
第三十四条 已批准表彰的QC成果奖,如发现有版权争议、剽窃、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撤销其QC成果奖称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电建协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QC成果奖网上申报流程
2.QC成果奖申报表
3.问题解决型QC成果发表评审表
4.创新型QC成果发表评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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