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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权利角度上观察大数据技术的法律影响
从民法权利角度上观察大数据技术的法律影响
2017 年,我国国务院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鼓励大数据技术发展。大数据技术快速发展的同时,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特别是对大数据的法律规定不明确。本文基于大数据当下显现的法律问题,从民事权利角度入手,研究大数据技术的法律问题,进而在法律范畴内提出改进路径。
一、大数据技术概述
对于大数据技术的概念和特征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认知。王元卓等认为大数据技术就是网络大数据,是指“人、机、物”三元世界在网络空间中彼此交互与融合所产生并在互联网上可获得的大数据。周峰等认为其特征可以归纳为4:数据量巨大、处理速度快、类型繁多、数据价值高。孟小峰等认为对于大数据尚未有一个公认的定义,不同的定义基本是从大数据的特征出发,通过这些特征的阐述和归纳试图给出其定义。刘雅辉等人认为大数据中的大部分数据来源于人和传感器,包括用户上网浏览的资料、社交网络上用户的信息和评论、传感器数据和监视数据等。通过对大数据技术及其特征的梳理与分析,本文将大数据技术理解为大数据的采集者使用网络技术或其他信息客户终端等媒介,以数据为对象,对使用网络或信息终端用户的个人身份信息、行为信息等进行收集,在收集信息的基础上形成数据库,对数据分析预测用户特点、用户行为、社会趋势等的新型信息技术。
二、民法权利概述
民法作为私法特征明显的部门法,保障公民的私有权益。民法权利从不同角度有不同理解,梁慧星从权利作用角度出发,将民法权利区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变动权。赵秀梅等以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为基础,将民事权利总结为物权、债权、侵权责任、继承权等,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民法权利分别讨论。本文以权利体现利益的不同为标准,将民事权利分为两类,一是人身权,二是财产权。人身权是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的权利,主要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具体为生命权、姓名权、隐私权、荣誉权、亲属权等。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体现的民事权利,主要包括物权、债权,具体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本文基于上述民事权利分类与理解,以人身权和财产权作基础分类从所有权、债权、隐私权角度入手分析大数据技术的法律影响。
三、民法权利视角下大数据技术的法律影响
(一)大数据的所有权分析
大数据技术对象是数据,数据包括用户个人信息,如姓名、电话、住址,也包括用户行为信息,如用户购物行为、出行行为等。大数据技术在收集这些信息时,通常使用、网站浏览记录等方式。而用户绝大时期处于不知情状态,并不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已经被相关公司或主体收集。
从民法权利看,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对所有权进行了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显然,用户个人身份信息、行为信息等都属用户即公民所有,公民有权决定这些信息的使用与处分。如果在未经公民同意的情况下,大数据使用人擅自收集公民个人所有信息,对公民个人信息所有权造成损害。大数据技术损害公民个人信息所有权,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因大数据技术的特殊性和隐蔽性,如何确定公民个人信息是否被大数据技术收集和使用,收集范围与种类包括哪些等具体性量度与程度都难以确认,公民又难以取得能够证明个人信息所有权被损害的证据,因此,提升对公民信息所有权的保护存在现实障碍。
(二)大数据的隐私权分析
大数据收集的信息包括收集对象基本属性信息、位置信息、偏好信息等,很大一部分属于用户个人不想、不愿公开的隐私信息。隐私信息的收集、处理在没有得到用户授权或表明意思的前提下被大数据技术使用者收集,忽视了并侵犯了公民隐私权。隐私权作为公民重要的民事权益,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邮生命权、姓名权??隐私权??”。大数据将个人隐私信息收集形成数据库,在法律意义上已侵犯公民隐私权。大数据技术侵犯隐私权的另一点表现在保存与处理信息的安全性上,由于网络技术的缺陷或由于大数据技术负责人的故意,致使公民个人隐私被网络黑客窃取,被出售给不法分子。这些行为不仅对公民的隐私权造成严重损害,更进一步增加了对公民财产权、姓名权等权利造成侵害的风险。同样,正是由于法律规定上模糊地带的存在,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遭到了很大挑战。
(三)大数据的债权分析
大数据技术使用者通过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在微观上对公民个人偏好等特征进行总结与预测,有针对性提供符合公民个人喜好的内容,激发公民产生消费行为;在宏观上,大数据技术使用者通过对众多个人数据的分析,预测公民群体消费趋势,将大数据作为使用者经营依据或将数据作为商品出售给其他有需求的组织,增加自己的收益。本文从我国民法规定入手分析,认为大数据使用者的此种收益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本文根据《民法通则》第92 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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