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的借条被骗了.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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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的借条被骗了

打的借条被骗了 篇一:被骗替别人向他人借款,借款人需承担还款责任吗 被骗替别人向他人借款,借款人需承担还款责 任吗 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借款人和贷款人彼此之间应达成借款的合意并且有款项的实际交接。一般情况下,借款合同或借条上的借款人就是合同上的当事人,要承担还款责任。但是,如果借款人遭受实际用款人诈骗,替实际用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借款人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典型案例】 原告范某诉称:02年12月17日王某称有急用向我借款4000元,约定利息5%。02年12月22日、23日其又分别向我借款6000元、300元。同月26日王某再次向我借款20,000元,约定利息10%。每次借款后,王某均出具了借条,但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日期。此后王某一直以没钱为由拒绝还款,现起诉要求王某偿还借款30,300元,支付利息13,200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王某辩称:范某诉称的几笔借款的实际用款人不是我本人,范某直接将借款交给袁某,袁某是以为范某找工作、出租房屋等理由接 上述款项,实际用款人是袁某。我不是该案适格被告,请法院驳回范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提供了袁某系 诈骗的一份刑事判决书) 【裁判结果】 王某替袁某借款是袁某取得范某钱财的一种诈骗手段,且王某自身并没有实际使用借款,虽然有借条存在,但是王某和范某之间并没有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现在袁某已经在接受刑事处理,范某要追回借款应该通过刑事诉讼的追缴、执行程序向袁某主张,不能再以民事纠纷再向被告王某主张。 【案例评析】 本案被告之所以能胜诉就在于其向法院提交了袁某的刑事判决书这一有力证据。 即如果借款人有证据证明借款是被他人诈骗取得,自己是被骗才替实际用款人借款,且借款人并没有实际接受、使用借款,贷款人就不能向借款人主张权利,而是应该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追回借款。 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明成立的,名义借款人当然不用承担还款责任;无法证明的,名义借款人仍要承担还款责任。 篇二:借条 欠条 收条 欠条、借条、收条 一、欠条、借条、收条的法律含义、证明的事实及映射的法律关系 欠条、借条、收条是生活工作中常见的条据,这三种条据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法律含义却相差甚远。欠条,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借条,是出借人向借用人或者借款人出具的表示出借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借用或者借款关系;收条,是收领人向送给人出具的表示收到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用来反映或者证明“收到”的事实。 二、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很多人对什么时候该打借条,什么时候该打欠条总是不能准确把握,其实区分两者并不难。欠条和借条至少有两点是不同的: 其一,借条背后一般存在着资金或者实物的流动,但欠条则没有。在打借条的时候,出借人“刚刚”、“正在”或者“即将”把物品或者款项交付给借用人,为了确认这个“流动”的事实才用借条加以固定;欠条一般是结算或者证明财产所有与占有的相反状态,也就是所有权人的东西被占有人占有、使用,这种状态在打欠条时早已存在,打欠条的目的就是确认这种状态的存在。 其二,借条一般都有借期和利息,借条的借期和利息计算的起始点一般是出借日,而欠条虽然也可以约定还期以及在逾期未还的法律后果,但这个日期一般是欠条出具后的某一个时间点。 实践中把借条写成欠条或者反过来把欠条写成借欠的情况很多,造成文不对题,结果往往给事实的印证,法律关系的认定以及权利人利益的实现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如果A跟B关系非常好,B向A借了3万元应急,B打了一个欠条给A,没有约定还期,那么过了两年之后,如果没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形,A再向法院起诉要求B还款,就很容易被法院认定为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其根本原因在于,欠条自债务人出具时起,债权人即享有向其主张还款的权利,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而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两年,两年以后再去主张,当然就丧失了时效期间。如果当初B给A打的是借条,同样没有约定借期,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出借人A过了两年再向借款人B主张还款,自其主张之时诉讼时效才开始起算,此时A起诉B,法院当然可以依法支持。所以虽一字之差,却差异重大,结果截然相反。 三、出具欠条、借条、收条的注意事项 1 1、内容要相对完善。欠条要写清欠款的数额币种、或者物品的数量以及名称、品质、规格或者型号等基本自然属性,拖欠的原因,返还的日期,逾期未还的法律后果,还要写清债权人、债务人的准确名称或者姓名,最后要由债务人署名或者签章并写清出具的日期。借条除了要写清上述事项外,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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