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刍CIY议艰难情CIY形和不可抗力的异同和其.docVIP

法律适用刍CIY议艰难情CIY形和不可抗力的异同和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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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艰难情形与不可抗力的异同及其法律适用   以《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的规定为视角   【摘要】“艰难情形(hardship)”和“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制度,是《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简称PICC)中明确规定的两种履约障碍。在现实的交易环境中,“艰难情形”和“不可抗力”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普遍存在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交叉。通过对两者的历史渊源、法律内涵、联系区别以及法律适用进行详尽地探讨和分析,有助于划清两者之间的边缘界限、厘清两者在适用上的法律效力的差异,有助于合同双方依据合同性质抑或交易进展形势,结合自身的权义合理分配来选择最有利于己方的合法主张,这对促进合同目的的实现和交易的顺利进行有着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PICC;艰难情形;不可抗力   【正文】   在国际商事活动中,交易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谈判,订立体现意思自治原则的商事合同,以此来规制并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然而,瞬息万变的商事活动是与一定的交易风险相依共存,这就导致在合同的履行中也会因各种各样的客观情形的发生而严重影响交易双方合理的权利义务分担,甚至阻碍商事合同的顺利履行。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编撰,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制定一般规则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简称PICC)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客观情势的变化而导致的合同履行受挫或不能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其中,明确列举了“艰难情形(hardship)”和“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两种具体情形,并对其法律效力进行了进一步的说明。在现实的交易环境中,“艰难情形”和“不可抗力”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普遍存在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交叉,划清两者之间的边缘界限、厘清两者在适用上的法律效力的差异,有助于合同双方依据合同性质抑或交易进展形势,结合自身的权义合理分配来选择最有利于己方的合法主张,这对促进合同目的的实现和交易的顺利进行有着重大的意义。   一、艰难情形和不可抗力的历史渊源初探   纵观数千年来法律发展史,在历史、文化、宗教、习俗、经济、政治等多种因素的作用下,不同时期往往会形成价值迥异的法律观,正是在这种多样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的熏陶和影响之下,“艰难情形”原则和“不可抗力”原则也呈现时盛时衰之势,伴随着法制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艰难情形”原则最早可以追溯至13世纪,在注释法学派的《优帝法学阶梯注释》一书中,首次出现了“情势不变条款”( Clausula rebus sic stamtibus)。这是为了适应商品经济日益发展的要求,避免古罗马法中“契约必须信守”的原则过于僵化。16、17世纪,自然法观念盛极一时,自然法学家们也纷纷探讨了合同履约过程中的艰难情况,并将艰难情形下应允予变更视为整个法律秩序的基本精神所在。到18世纪后半期,在自然法思想的推崇下,艰难情形渐趋滥用之势,这就使得相关规定被立法者所诟病。19世纪初,历史法学派兴起,并在思想领域肃清自然法的观念价值,而艰难情形原则在这一时期也随之销声匿迹。“契约神圣”被资产阶级早期民法典所标榜,却在一战后导致大量在战前订立的合同因经济政治情形的剧变而履行受挫,在这种情况下,艰难情形原则的要求又逐渐被人们忆起并在实践中得到重视,许多国家的立法或判例对这一原则予以法律上的确认,使其真正具有了法律效力。   不可抗力制度可以溯源至罗马法。罗马法中规定“事变分为轻微事变和不可抗力两种,不可抗力是指行为人通常不能预见或虽然预见但无法抗拒的外部事实,如地震、海啸、海盗、敌人入侵等。若因此而发生债务人给付不能的后果,债务人可以据此免责。”罗马法的这一制度为大陆法系各国立法所继承和发展。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中对不可抗力均有明文规定。英国法自19世纪中叶起,也逐渐确立了“履约不能”原则,该原则与20世纪初英国合同法出现的“目的落空”原则统称为“合同落空”,而“合同落空”制度事实上已将不可抗力包括在内。[1]   二、艰难情形和不可抗力的法律内涵界定   根据《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第6.2.2条的规定,艰难情形是指“发生的事件使得一方当事人履约成本增加或者一方当事人所获履约的价值减少,因而根本改变了合同均衡”。紧接其后,6.2.2条规定了四款构成艰难情形应满足的具体条件。这也可以看做是艰难情形的构成要件,具体分析看来,艰难情形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条:   1、艰难情形的时间要件。通则规定,构成该艰难情形的事件的发生或为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知道事件的发生,应当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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