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任务03-05.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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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民事判决书写作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X杰(男,1940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县,系XX公司的退休干部,住在XX公司宿舍楼X栋X单元X号)与孙X林(男,1979年5月3日出生于XX省XX县XX乡,系XX制药厂的工人,住在XX市XX街X楼X号)原系叔侄关系,1996年8月,经孙X林的父母请求,孙X杰在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后收孙X林为养子。同年9月1日,孙X杰将孙X林的户口由XX省XX县XX乡XX村转至自己所在的XX市,并为孙X林找了工作。孙X林先后在XX公司和XX制药厂当工人。 孙X杰与孙X林的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孙X林将自己每月1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孙X杰,孙X杰则每月给孙X林200元零花钱,还给孙X林购买衣服、鞋子等物。相互照顾,关系一直还比较好。 1999年5月以后,由于在孙X林的婚姻问题上存在分歧,孙X杰与孙X林之间产生了一些矛盾。当年8月,孙X林在其工作的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了孙X杰家,自此孙X林不再将工资交给孙X杰,只是在节假日去看看孙X杰,通常还买些食品。孙X杰也不再给孙X林零花钱。 2001年3月,孙X杰因病住院。由于孙X杰正与其妻闹离婚,其妻不予照顾。孙X林虽与孙X杰有了矛盾,但还是在单位请了假到医院照顾孙X杰,其间还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 2001年10月上旬,孙X杰与孙X林又因孙X林的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孙X杰声称孙X林结婚时将不给孙X林任何资助。孙X林非常生气,便于2001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孙X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孙X杰买来仅二个月价值4000余元的彩电一台搬走,想以此作为孙X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孙X杰发现后大为不满,在要求孙X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情况下,于2001年11月2日向XX市人民法院起诉,称由于被告孙X林不再将工资交给自己,未尽赡养义务,还将自己的电视机搬走,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双方养父子关系已无法维持,要求判令与孙X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孙X林归还电视机。 法院受理后,组成了由审判长张XX和人民陪审员朱XX、王XX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诉讼过程中,孙X林提出答辩称,自己工作以后共向孙X杰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但只从孙X杰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自己将孙X杰的彩电搬走只是以此作为孙X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要求法院判令孙X杰退回孙X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自己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经和睦相处了3年,在此期间,孙X林将工资交给孙X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孙X杰除负责全家生活开支外,还给孙X林零花钱,为孙X林购买衣物,已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孙X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后来双方因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而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以致引起诉讼,显然是属于孙X林的错误。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还请假照顾,尽了一定义务,原告在被告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故此,考虑到整个案件情况,法院于2001年12月3日以第25号判决书作出判决:孙X杰与孙X林解除养父子关系;孙X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孙X杰;孙X杰付给孙X林3OOO元钱作为对孙X林结婚成家的资助。法院同时还决定,案件诉讼费用6OO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民初字25号 原告孙×杰,男,1940年8月21日生,汉族,××省××县人,××公司退休干部,住××公司宿舍楼×栋×单元×号。 被告孙×林,男,1979年5月3日生,汉族,××省××县人,××制药厂工人,住××市×街×楼×号。原告之养子。 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解除收养关系一案,本院于2001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杰,被告孙×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杰诉称:自己与被告属养父养子关系,但被告却自1999年8月起就不再将工资交给自己,未尽赡养义务,而且被告还于2001年10月23日晚趁原告出去散步之机将原告价值4000余元的一台彩电搬走,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双方养父子关系已无法维持。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自己与被告的收养关系,并让被告将电视机归还给原告。 被告人孙×林辩称,自己共向原告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但只从原告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将原告的彩电搬走也只是想以此作为原告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要求法院判令原告退还被告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被告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经法院查明,原告孙×杰于1996年8月依法收养被告孙×林,双方成立养父子关系。其后原告为被告迁了户口,找了工作,被告将自己的工资全部交给原告,原告则每月给被告零花钱,为被告购买衣服、鞋子等物。1999年8月,由于在被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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