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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武装冲突法
第一节 概说 一、武装冲突法的形成与发展 二、武装冲突法的几个基本概念 第一节 概说 武装冲突法是在战争和武装冲突中,以条约和惯例为形式,用来调整各交战国或武装冲突各方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之间关系以及交战行为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一、武装冲突法的形成与发展 1.1625年,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形成了以战争法为主要内容的国际法学说体系。 2.1800年两次“武装中立”奠定了近代战争法的基础。 3.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和平会议制定了一系列战争法公约。 4.二战后《联合国宪章》和日内瓦四公约及其两个附加议定书缔结,纽伦堡和东京军事法庭审判。 二、武装冲突法的几个基本概念 (一)武装冲突法的适用范围。国家、民族解放组织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交战各方,如内战中的叛乱团体。 (二)武装冲突可以是有战争状态的,也可以是没有战争状态的。 (三)“武装冲突法”体现了对“诉诸战争权”的限制。 (四)禁止非法使用武力。 第二节 武装冲突法的 基本内容和特点 一、武装冲突法的内容和范围 二、武装冲突法的特点 一、武装冲突法的内容和范围 第一部分是关于战争和武装冲突的开始和结束,以及战争和武装冲突期间交战国或冲突各方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 第二部分是关于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以及在战争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与其他战争和武装冲突受难者,改善伤、病员待遇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一、武装冲突法的内容和范围 二、武装冲突法的特点 1.它不仅存在于迄今已制定的许多条约中,而且还以各国公认的习惯的形式发挥作用。 2.一些条约虽然已经为新的条约所代替,但长时间内,对于未批准或未加入新约的国家而言,旧约仍然有效。 3.武装冲突爆发时,冲突各方继续保持外交关系,并不发生战争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第三节 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 一、使用作战手段和方法的基本原则 二、陆战 三、海战和空战的特殊规则 一、使用作战手段和方法的 基本原则 (一)限制原则 (二)比例原则 (三)区分原则 (四)中立原则 (五)“军事必要”不能解除交战国义务的原则。 (六)在条约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武装冲突各方仍有尊重国际法义务的原则。 二、陆战 (一)具有过分伤害力和滥杀滥伤作用的武器 毒气、化学和生物武器 (二)不分青红皂白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 (三)背信弃义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 不禁止使用诈术 (四)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 诈术 诈术是旨在迷惑对方或诱使对方作出轻率行为,同时又不违反任何适用于战争与武装冲突的国际法规则的行为,如使用伪装、假目标、假行为和假情报等。 三、海战和空战的特殊规则 (一)海战 1.关于战斗员、军舰和商船。 2.海军轰击。 3.潜艇攻击。 4.水雷和鱼雷。 (二)空战 如何限制和减少空中轰炸的残酷伤害,如何尽量避免对非军事目标进行轰炸。 第四节 对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一、保护战争受难者条约体系的 形成与发展 二、保护战争受难者条约体系的 内容和范围 三、保护战争受难者条约体系的特点 一、保护战争受难者条约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1864年《改善战地伤兵境遇的公约》 1929年《改善战场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公约》 1907年《推行日内瓦公约于海战的海牙公约》 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 1977年“关于重申和发展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外交会议”通过日内瓦公约的两个附加议定书。 二、保护战争受难者条约体系的内容和范围 (一)伤病员待遇 (二)战俘待遇 (三)战时平民的保护 三、保护战争受难者条约体系的特点 (一)公约不仅适用于传统意义上的战争,而且适用于任何其他武装冲突,即使其中一方不承认有战争状态。 (二)公约不仅适用于所有交战方都是缔约国的情况,也适用于非缔约国参加的战争和武装冲突。 (三)公约可以适用于非缔约国。 (四)公约也适用于缔约国的内战。 第五节 中立 一、中立的概念 二、中立国的权利和义务 三、中立制度的变化 一、中立的概念 (一)交战国与中立国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是否宣布中立是政治问题,中立后是引起的就是法律问题 (三)可选择发表声明或行动表明中立 (四)战时中立不同于中立化 (五)战时中立不同于政治中立、中立主义和不结盟 (六)中立是国家地位 二、中立国的权利和义务 1907年签订的《海牙公约》和1909年发表的《伦敦宣言》在战争法中确立了关于中立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1.自我约束的义务。 2.防止的义务。 3.容忍的义务。 三、中立制度的变化 传统中立制度受到冲击。 其原因一是由于废除战争后不宣而战的武装冲突日益增多,既然不存在战争状态,自然也就没有中立地位;二是当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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