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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中轴路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概要
(征求意见稿)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范围 南中轴路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为北起天坛路南侧,南至天坛公园西门北侧,西起天桥 南大街东侧,东至天坛公园西外墙。具体门牌为:东市场东街 2 号(部分)、7 号、12 号(部分)、13 号、14号(部分)、24号(部分)、26号(部分)、29号(部分)、47号(部分)、48号(部分)、63号(部 分)、67号(部分)、67号旁门(部分)、71号(部分);东市场中街 3号(部分)、7号(部分)、8号(部 分)、11号(部分)、16号、26号、28号、30号、34号(部分)、40号(部分);东市场中街一号楼 43 号、53号;东市场西街 3号;东市场 2巷1号(部分);东市场 3巷 23号、25号、35号;东市场 4 巷 1号(部分)、4号;东市场 6巷 4号(部分)、6号(部分)、11号(部分);东市场 7巷1号(部分)、 2号(部分)、3号(部分);天坛路 26号;新民里 3楼东 102号、东单元 302号;天桥南大街 78号西 (部分);天桥6巷 2号(部分);众书里 10号(部分);天桥1巷(部分);天桥东市场 3号;天桥 4巷8号(部分)。 (二)政策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北京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 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 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 (京建发〔2013〕450号)等相关法规及文件。 (三)征收实施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 室(以下简称区房屋征收办)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并委托北京市东城区房屋 征收事务中心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相关服务单位 根据《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京建法〔2011〕16 号)的 有关规定,现已选定北京崇方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 二、相关认定标准 (一)被征收人的认定 1.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2.自管公房或者直管公房的公房承租人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所承租公房的,应当在预签协议 通知发布之日起 20日内与公房产权人签订附带生效条件的房改售房协议,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 房改售房协议自动生效。购房后公房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与区房屋征收办签订补偿协议。 3.公房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购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与公 房承租人协商达成书面一致意见,通过货币补偿或者用其它房屋安置公房承租人。达成书面协议的, 由区房屋征收办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4.公房承租人在预签协议通知发布之日起 20 日内未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所承租公房且与房屋所 1 有权人未协商一致的,区房屋征收办对房屋所有权人按照重置成新价款进行补偿,对公房承租人按 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房屋价值补偿总额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的部分进行补偿,并由区房屋征收 办分别与房屋所有权人和公房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 5.征收标准租私房,区房屋征收办应当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同时对标准租私房承租人给 予资助,资助标准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房屋价值补偿总额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后的部分支付; 其他奖励及补助按照本方案执行。 (二)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下同)房屋的认定 1.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 证没有记载用途的,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确定。 2.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1)私产: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 (2)承租公房:公产房屋建筑面积按照租赁合同标明的使用面积的 1.333倍确定。经过改建、 扩建、翻建等原因不能确定原房屋建筑面积的按照实测建筑面积确定。租赁合同中已明确建筑面积 的,按照租赁合同中标明的建筑面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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