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场舞纠纷背后法律救济规则选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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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舞纠纷背后法律救济规则选择

广场舞纠纷背后法律救济规则选择   摘 要:针对频发的广场舞扰民纠纷问题,尝试用“卡-梅框架”及法经济学的理论对背后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思考广场舞扰民问题的救济渠道并提出了相应的法律救济规则的选择途径 关键词:广场舞;卡-梅框架;法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2017.02.065 广场舞扰民是当代社会治理的难题,在大妈们、周边居民等利益关联方在场地争夺、权利界限上的纠纷越演越烈时没有调节矛盾的机制,共享资源和公共集体行动缺乏规则也导致了该问题解决扬汤止沸,缺乏从根源出发解决的方案。本文针对该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的法律救济规则 1 广场舞中权利冲突的缘由 本文将广场舞的权利冲突的缘由具体归类如下 1.1 “共享资源的悲剧” 公共资源中可供广场舞使用的较少,而大家需求重叠竞合,超出场地的承载力。大妈们试图彰显体育权利的重要性,而周边居民则以生活环境权为对抗,造成双方权利冲突 1.2 制度缺乏 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下缺乏对体育权利边界的具体界定及其内涵的规定,只是强调了公民享有体育权利的纲领性制度造成了权利的边界的模糊化,易与其他权利产生纠纷 1.3“大妈们”对权利及其义务的认识不清 当前广场舞的主要人群以中年人为主,法制教育较少,普遍缺乏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及对他人所拥有不受噪声污染、安居权等权利的认识 2 广场舞冲突中的权利保护与救济的规则 根据“卡-梅框架”(CM Framework,下称“CM”)三种规则具体分析及讨论广场舞问题,这三种规则分别为:财产规则、责任规制、不可让渡规则 如表1,上述规则按照三个标准分类:可否转让、定价及是否需要同意。共同点在于对法益归属做了明确分配,差别则在于法益转移和法益定价的不同。下面进行具体分析,因为财产及责任规则密切关联并且适用取决于彼此短处,因而一起讨论 2.1 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 财产规则是指希望从权利持有人处取得权利的人只能通过自愿交易支付权利人同意的价格而取得该权利。国家在过程中只有最低限度的干预,一旦决定了权利的最初归属,就不再试图决定权利的价值,而是将其留待双方决定,同时给予卖方不满意买方价格时的否决权。于是便有第一种方案,当初始法授周边居民享有安居权免受噪声的干扰,并以财产规则保护。在该方案下大妈们因周边居民的反对被法律禁止跳舞,但如前者能够通过协商“买通”后者,则仍可跳舞。此安排一方面赋予周边居民在资源使用冲突关系中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容许运作反映权利的价格,借由市场自由转移到最有效使用的人身上。当事双方之间自行交易的成本不高且相关部门难以明确广场舞噪音干扰对双方造成的成本及收益状况时,采用该方案最能达到经济效率。第二种为当初始法授大妈们可以享受健身体育权但同时制造噪音的权利,并以财产规则保护。在此方案下,大妈们在制造噪音,周边居民安居权不受法律保护不得阻挠大妈们跳舞,但如周边居民通过自愿协商的方案“买通”大妈们,则可阻止大妈们跳舞以便得到安居权 接着分析责任规则框架下的广场舞问题,该规则是指未取得权利持有人的同意,相对人仍可侵犯其财产权,但须依法给予适当补偿,补偿额由公正的第三方决定,而非由双方自行协商。于是便得到第三种方案,当初始法授周边居民享有安居权免受噪声的干扰,并以责任规则保护。在此方案下大妈们可以继续跳舞,但须向周边受侵扰的居民支付补偿,补偿额由公正的第三方(通常为法院或行政机构)确定,此方案一方面确立了周边居民在资源使用上的优势地位,另一方面免除市场化的相?P转移运作。当国家相关部门能把控噪音干扰对双方造成的成本及收益状况时,并且双方交易的成本较大时,采用此方案经济效率最高。当转换法授权力,不难得到第四种方案,即大妈们享有“噪音制造权”,在此方案下周边居民可以对广场舞大妈们进行阻挠,但是必须按照第三方裁定的数额对大妈们进行补偿 2.2 不可让渡性的规则 该规则是指国家干预达到了最大程度,国家不仅决定谁有初始的权利,决定权利被转让或遭到破坏应支付多少赔偿,而且可以决定禁止某些权利在某种情况下交易。因此,它与前两者不同,其不仅是对权利的保护,同时也是对权利授予本身的规制。基于该原则又可得到两种方案,第五种方案:当初始法授周边居民享有安居权免受噪声的干扰,并以不可让渡规则保护该权利。在此方案下,大妈们不得继续跳舞产生噪音,就算“买通”周边居民或者支付适当地补偿,也不可以,依照该方案,正常情况下没有金钱给付,但是当相对人对权力贸然侵犯时,便必须要因此支付损害赔偿金或者罚金。第六种方案:当初始法授大妈们可以享受健身体育权但同时制造噪音的权利并适用不可让渡规则,在此方案下,大妈们可以跳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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