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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村庄医疗包管
象山县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布日期:2011-11-29来源:象山县卫生局作者:新农合办阅读: 552次字号:[ HYPERLINK javascript:doZoom(16) 大 HYPERLINK javascript:doZoom(14) 中 HYPERLINK javascript:doZoom(12) 小 ] 一、基金筹集 新农合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80元,包括统筹基金460元,医疗救助基金5元,健康体检经费15元。其中统筹基金由农民个人缴纳150元,镇乡(街道)补助70元,县财政补助110元,市及以上财政补助130元组成。 1.农村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和一级、二级残疾人的个人缴纳费用由市、县财政全额承担; 2.市级重点扶持村农民的个人缴纳费用由市、县财政承担50%。 二、参加对象 新农合参加对象为户籍在本县的农民,城镇居民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不纳入参加对象范围,确保辖地农民参合率达95%以上。 当年出生的农村户籍儿童、当年退役军人和归正人员免费参加新农合。退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可在三个月内缴纳个人部分费用后中途转入新农合,超出期限不予参加。 三、补偿办法 (一)住院补偿 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标准: 1.县内镇级医院起报线300元,起报线以上部分有效费用按80%补偿; 2.县内县级医院起报线600元,起报线以上部分有效费用按70%补偿; 3.县外公立医院起报线900元,起报线以上部分有效费用按35%补偿; 4.境外医疗机构和非指定民营医院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偿; 5.个人全年住院最高补偿金额(包括特殊病种)为10万元。 (二)门诊补偿 门诊补偿定点医疗机构为本县范围内政府举办的镇乡(街道)卫生院、分院(服务站)及纳入一体化管理的村级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补偿标准: 1.门诊西医、西药、诊疗等有效费用按35%补偿; 2.门诊中草药有效费用按45%补偿; 3.个人年度门诊补偿限额为500元。 (三)特殊病种门诊补偿 确定恶性肿瘤、尿毒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肺结核、糖尿病、脑卒中、儿童孤独症、血友病、艾滋病机会感染等12种疾病为特殊病种,规定范围内的特殊病种门诊有效费用参照住院补偿: 1.恶性肿瘤门诊化疗、放疗; 2.尿毒症透析治疗; 3.器官(包括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4.再生障碍性贫血原发病配药; 5.系统性红斑狼疮原发病配药; 6.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中、重度)、强迫症、偏执性精神病、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原发病配药; 7.脑卒中后遗症原发病维持治疗; 8.糖尿病胰岛素治疗; 9.肺结核病辅助治疗(免费部分除外); 10.艾滋病机会感染原发病配药(免费部分除外)); 11.儿童孤独症原发病配药; 12.血友病原发病配药。 (四)重大疾病单病种补偿 确定重性精神病、血友病、0-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为单病种。 1.患急性白血病,包括急性淋巴性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的0-14周岁儿童,在省、市、县卫生行政部门选定的单病种补偿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住院有效费用按70%补偿,年度最高补偿10万元。 2.患先天性心脏病,包括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和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的0-14周岁儿童,在省、市、县卫生行政部门选定的单病种补偿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限额住院有效费用,按70%补偿。 3.患重性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偏激型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在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的有效费用按70%补偿。 4.患血友病住院有效费用按70%补偿。 5.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未在单病种定点医院治疗、精神病未在专科医院治疗产生的住院费用,按住院补偿办法补偿。 (五)住院分娩补偿 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并提供婚前检查和孕期检查证明的,住院分娩有效费用5000元以下部分补偿1000元,5000元以上部分不扣起报线按住院补偿比例补偿。 未提供婚前检查或孕期检查证明的减半补偿,不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不予补偿,不孕不育和保胎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偿。 四、医疗救助(二次补偿)办法 参合农民因疾病产生大额医疗费用且影响家庭生活的予以一定比例的医疗救助(二次补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健康体检 继续开展第四轮(2012-2013年度)参合农民健康体检工作, 60岁以上老年人、中小学生、儿童每年体检一次,其他人群两年体检一次。2012年,60岁以上老年人体检率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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